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意

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池政办[2005]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1-20
施行日期:2005-01-20
发布部门: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工商局《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市工商局 2004年11月11日)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扶持和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决定》,进一步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对不符合行政许可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逐一进行清理取消,为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市场准入创造公平的环境。

  二、设立公司制中小企业时,按《公司法》的规定注册。资金有困难的,资本金可在三年内分期到位,首期出资额不少于注册资本的10%,且最低不少于3万元,两年内实际缴纳注册资本须追加至50%以上。营业执照上除载明注册资本额外,应载明实缴资本额,营业期限按承诺的注册资本全部到位的期限核定。公司章程中除载明法定事项外,还应载明股东认缴全部出资的期限、数额及承诺按出资比例承担公司债务等事项。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后方可设立分公司或对外投资。

  三、实行企业筹建期。企业创办时,一时达不到设立登记条件又亟需营业执照开展筹建等相关活动的,可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筹建登记,核发筹建营业执照,待筹建完毕后核发正式营业执照。筹建期最长为一年。

  四、凡利用自有住房作为经营场地,或租用企业闲置厂房、场地开办企业,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产权证明的,可凭村民委员会或社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产权使用的证明文件替代场地证明。

  五、国有、集体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的,允许沿用原企业字号,并加“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如企业改制后另起名称,同时又要求注明原企业名称的,允许在使用新名称的同时,加注原企业名称。

  六、积极支持企业采用特许经营、加盟连锁等新兴经营方式。凡具备连锁经营设立条件的企业,可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连锁店总部在名称预先核准时,可先行带“连锁”字样。总部、配送中心以及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参股设立的营业网点,可同样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

  七、创办民营科技企业的,在科技成果专门机构评估和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企业注册资本所占比例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

  八、实行企业登记注册“审查——登记”制和变更登记、备案事项直接核准制。具体按照《池州市工商局企业注册登记“审查——登记”制(试行)办法》执行。

  九、个人兴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受注册资本(金)限制,出资额由申请人自行申报,无须验资。

  十、开展“红盾帮扶行动”。鼓励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参与农业开发,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争创“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和“诚信经营户”,实施广告战略,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建设,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对被认定为“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及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市著名商标的企业,在当年年检时予以免审。

  十一、积极推进企业信用建设,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管理数据库,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促进交易安全,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十二、积极落实优惠政策,促进就业再就业。各级工商部门加强对再就业政策的宣传,各级登记窗口明示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开辟市场准入“绿色通道”。凡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缴有关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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