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成办发[2005]1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1-21
施行日期:2005-01-21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人口流动是社会资源配置的基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越来越频繁。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于稳定我市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3]561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国家人口计生委第9号部长令),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坚持“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单位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落实以现居住地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按照有关规定,区(市)县政府和乡(镇、街道)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负有主要责任。公安、财政、民政、劳动保障、建设、卫生、工商、房管、政府目标管理和计划生育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落实到位。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要按照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的要求,进一步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有关规定,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到实处。社区居委会、住宅小区及物业管理单位要配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二、强化基础,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网络

  各区(市)县要结合实际配备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作风纪律过硬且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同志作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为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完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任务重的五城区(含高新区)的社区可以招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管员,具体负责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要进一步明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管员的职责和任务,加强培训,完善制度,落实报酬,并按规定办理保险。要健全流动人口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和反馈制度,用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础工作。

  三、落实经费,保障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按照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的原则,市本级和区(市)县、街(乡、镇)应按与户籍人口相同的财政投入水平,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落实,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保障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流动人口数量,按照人口普查和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确定,并一定五年不变。

  四、严格执法,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秩序

  全面贯彻国家、省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配合实施《居住证》制度,对符合条件在现居住地办理《婚育证明》和《临时婚育证明》的,坚持《婚育证明》办(验)证政务中心“一站式”服务,简化办(验)证手续和审批程序,优化办(验)证流程,方便群众,提高办(验)证率。对未办《婚育证明》的,要限期补办,拒不补办造成违法生育的,必须依法处理。要加大流动人口违法生育查处力度,做好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处理工作。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违反规定拖延办理《婚育证明》,擅自增设流动人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出具计划生育虚假证明和《报告单》等行为,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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