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方海事局、福州海事

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方海事局、福州海事局、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闽江内河运砂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榕政综[2005]2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1-21
施行日期:2005-01-21
发布部门:福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市地方海事局、福州海事局、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闽江内河运砂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闽江内河运砂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意见
市地方海事局 福州海事局 市安监局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为进一步加强闽江内河运砂船舶安全管理,稳定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沿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应加强本行政区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所属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运砂船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运砂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船舶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三、运砂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必须持有合格的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船舶证书、文书,并遵守航行、停泊和信号显示规则。

  四、运砂船舶必须配备足以保证船舶适航的合格船员,并办理船员意外伤害保险,严禁非船员在船上任职。运砂船舶在航行和系(锚)泊时,严禁乘载非船员。

  五、运砂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并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六、闽江内河运砂船舶应按本航次航行区域核定载重线进行配载,严禁超载和超越核定的航行水域。核定为内河C级航区的内河运砂航舶可以航行马尾青洲大桥上游闽江干流水域;核定为内河B级航区的内河运砂船舶可以航行于闽江口以内的闽江干流水域。

  七、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船舶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安全法规等安全教育力度,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八、海事部门要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组织开展运砂船舶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严肃查处违章行为,维护水上安全形势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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