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结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吉府办发[2005]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1-24
施行日期:2005-01-24
发布部门: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控制结核病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4]5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类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传染病,近年来,由于人口流动的增加,耐药结核病的增多,结核病与艾滋病合并感染以及对结核病控制工作的忽视等原因,导致结核病死灰复燃,特别在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情况还较为严重。据全国第四次结核病流行病学调查,我市传染性肺结核病患病率为359.71/10万,涂阳肺结核患病率为269/10万(全国为158/10万,全省为203.6/10万),明显高于全国和全省水平,结核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形势十分严峻,任务十分艰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高度,充分认识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认真抓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明确目标,落实责任,进一步强化结核病防治工作

  结核病防治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危,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防治结核病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从制度上、人员经费上及政策上给予保障。要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结核病防治工作规划(2001—2010)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今年2月底前制定当地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DOTS),全市以县为单位的DOTS策略覆盖率达到100%,全市范围内必须实现结核病人发现率达到70%以上,治愈率达到85%以上的目标。

  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防治工作能力建设。一是要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把结核病作为重点传染性疾病加以控制。采取有力措施,稳定和充实结核病防治专业队伍,提高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凡防治机构专业人员不足3-5人、缺乏结防工作基本条件的县、市,要在2005年2月底前通过卫生系统内部调剂配齐人员,配备开展工作所必需的设施,规范病人发现、治疗、管理和登记、报告、追踪工作。二是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发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性医院、结核病及传染病专科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积极整合卫生资源,继续创造条件做好结核病人的查、治、管工作。三是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制定并完善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注重培训效果,不断提高防治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四是要严格按《江西省肺结核病人规范化管理办法》,认真做好结核病人的规范管理工作。2005年1月31日前所有的乡(镇)中心卫生院必须设立查痰点,2005年2月1日起,所有的乡(镇)中心卫生院和县以上医院对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咯血的患者必须进行痰结核菌检查。各乡(镇)卫生院和县以上医院对发现的肺结核病人和可疑肺结核病人要及时上网报告。对网络直报的肺结核病人,各级疾控机构要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尤其是要组织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所)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对网络直报肺结核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及时发现存在的病人。各地要明确设置有传染病科,具备治疗肺结核病能力的医院为收治肺结核病的医疗机构,不具备收治肺结核病条件的医疗机构发现肺结核病人和疑似肺结核病人,一律转诊到具备条件的医院收治。对不需要住院治疗的病人和出院病人实行归口管理,要建立市、县(市、区)级疾控机构负责归口管理、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所)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具体实施全程督导和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对接受治疗的病人要使用科学的化疗方案,实施医生面视下的全程督导化疗管理,保证每个病人完成规定的疗程,减少复治病人的发生,降低耐药率,提高治愈率。

  发计委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项目,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财政部门要根据结核病疫情控制需要,负责安排应由市财政承担的肺结核病防治经费,并且逐年提高,同时加强监管,做到专款专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结核病药品的监督检查,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新闻宣传、广电部门要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和广泛的健康教育,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肺结核病患者家庭给予生活救助。教育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肺结核病诊断与治疗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肺结核患者的医疗费用,由所在统筹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支付。扶贫部门要对国家重点扶持县,扶贫开发重点乡镇重点村在政策、资金上给予帮扶。

  三、落实措施,统筹安排,确保结核病防治工作顺利实施

  1、切实保障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保证必需的经费投入是结防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条件。市财政将逐步增加对结防工作的经费投入(安排全球基金项目配套经费,两区每年每人不少于0.1元标准专项经费以及结防工作经费)。县(市)财政部门要按照当地人口总数每人每年不少于0.1元的标准安排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全市实施结核病防治规划工作需要和国家项目要求,及时安排项目配套经费。要加强监管结核病防治经费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2、广泛宣传,不断增强全民防病意识。宣传、卫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和公众健康教育,把宣传和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全民健康教育计划,坚持全民健康教育与重点人群教育相结合,充分利用每年“3?24世界结核病宣传日”活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各疾控机构要主动到学校、社区和农村宣传结核病防治政策和防治知识,使广大群众了解结核病,认识结核病,并积极参与结核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不断提高结核病防治知识普及面,不断增强全民的防病意识,确保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3、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建立督查机制是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手段。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就结核病防治工作签订目标责任状,并进行专项考核。市疾控中心要提高结核病防治专业队伍素质,增加开展工作所需设施,改善工作条件,切实做好市本级项目工作,同时,加强对各县(市、区)结防工作的技术指导和项目督促检查。各县(市、区)要健全督导机制,组织结核病控制工作的专项督查。市、县两级要建立奖惩制度。通过建立督查和奖惩制度,切实有效完成结核病各项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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