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2005年度出版物总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2005年度出版物总发行、批发、连锁经营单位、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出版物经营单位年检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1-24
施行日期:2005-01-24
发布部门: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正文

  根据《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及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向本市各出版物总发行、批发、连锁经营单位、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出版物经营单位发出《关于2005年度出版物总发行、批发、连锁经营单位、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出版物经营单位年检的通知》,要求在2005年第一季度将对本市持有《出版物发行许可证》的图书报刊和电子出版物总发行单位、批发单位、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出版物发行单位进行2005年度年检。

  一、年检内容

  (一)总结检查20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一年来是否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无被处罚记录。如存在上述问题,应及时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二)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设立发行机构的条件逐一对照检查。

  (三)总结检查一年来的经营状况,包括出版物发行品种、册(盘)数、出版物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及库存出版物总定价等情况。

  二、年检方法

  (一)各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应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填写所附年检登记表同时认真填写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作的年检登记表,并将年检登记表内容按时报送到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网站(全国出版物发行管理网:www.cnempp.gov.cn),在获得网站认可后,持网站发回的回执连同表格和自查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至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二)接受年检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网站回执及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年检登记表一式两份(未下载打印回执的,必须将回执号清楚地标注于年检登记表的右上角);

  4.自查报告;

  5.变更项目的有关文件;

  6.已交纳至所属区、县文化局或上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处的2004年图书报刊管理费的凭证。我局对批发单位、区域性连锁经营单位的年检自查报告、年检登记表和出版物经营成果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审核后,做出能否通过年检的决定。对通过年检的,在颁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年检栏内盖章。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年检材料,我局审核后,写出审核意见,连同发行单位的《年检登记表》、自查报告和网站回执报送新闻出版总署,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核批复。通过年检的发行单位,持新闻出版总署批复件办理年检登记手续: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到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发行管理司办理;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出版物发行单位到我局办理。

  三、年检处罚

  (一)有下列问题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缓期登记:

  1.一年来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

  2.对违规行为隐瞒不报的;

  3.不具备发行机构基本条件的;

  4.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出版物发行管理网填报数据的;

  5.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自查报告、年检登记表、出版物经营成果表和其他相关材料的。

  (二)缓期登记的期限为自我局发出文件起6个月之内。

  (三)缓期登记的单位缓期登记期间应进行认真整改,在问题得到解决后,向我局递交年检申请。申请被批准后,方可办理年检登记手续。6个月后仍未达到年检登记基本条件的,将被取消登记资格,收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四、递交年检登记材料的具体时间:2005年1月25日~2月5日每天上午9:00~11:00,地点:绍兴路5号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底楼政务大厅。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每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收取工本费。根据《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及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向本市各出版物总发行、批发、连锁经营单位、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出版物经营单位发出《关于2005年度出版物总发行、批发、连锁经营单位、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出版物经营单位年检的通知》,要求在2005年第一季度将对本市持有《出版物发行许可证》的图书报刊和电子出版物总发行单位、批发单位、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出版物发行单位进行2005年度年检。

  一、年检内容

  (一)总结检查20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一年来是否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无被处罚记录。如存在上述问题,应及时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二)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设立发行机构的条件逐一对照检查。

  (三)总结检查一年来的经营状况,包括出版物发行品种、册(盘)数、出版物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及库存出版物总定价等情况。

  二、年检方法

  (一)各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应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填写所附年检登记表同时认真填写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作的年检登记表,并将年检登记表内容按时报送到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网站(全国出版物发行管理网:www.cnempp.gov.cn),在获得网站认可后,持网站发回的回执连同表格和自查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至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二)接受年检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网站回执及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年检登记表一式两份(未下载打印回执的,必须将回执号清楚地标注于年检登记表的右上角);

  4.自查报告;

  5.变更项目的有关文件;

  6.已交纳至所属区、县文化局或上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处的2004年图书报刊管理费的凭证。

  我局对批发单位、区域性连锁经营单位的年检自查报告、年检登记表和出版物经营成果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审核后,做出能否通过年检的决定。对通过年检的,在颁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年检栏内盖章。

  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年检材料,我局审核后,写出审核意见,连同发行单位的《年检登记表》、自查报告和网站回执报送新闻出版总署,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核批复。通过年检的发行单位,持新闻出版总署批复件办理年检登记手续: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到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发行管理司办理;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出版物发行单位到我局办理。

  三、年检处罚

  (一)有下列问题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缓期登记:

  1.一年来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

  2.对违规行为隐瞒不报的;

  3.不具备发行机构基本条件的;

  4.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出版物发行管理网填报数据的;

  5.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自查报告、年检登记表、出版物经营成果表和其他相关材料的。

  (二)缓期登记的期限为自我局发出文件起6个月之内。

  (三)缓期登记的单位缓期登记期间应进行认真整改,在问题得到解决后,向我局递交年检申请。申请被批准后,方可办理年检登记手续。6个月后仍未达到年检登记基本条件的,将被取消登记资格,收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四、递交年检登记材料的具体时间:2005年1月25日~2月5日每天上午9:00~11:00,地点:绍兴路5号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底楼政务大厅。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每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收取工本费。

  市新闻出版局
2005年1月24日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15,998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2005年度出版物总发行、批发、连锁经营单位、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出版物经营单位年检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