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5]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1-24
施行日期:2005-01-24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扶贫办、省农业银行、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发至县级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精神,切实保障城乡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解决贫困残疾人的突出困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取多种扶贫措施,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

  (一)切实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各级政府要把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本地扶贫开发工作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优先给予扶持,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参与的多渠道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省有关部门在统筹安排扶贫资金的基础上,对残疾人扶贫工作给予重点倾斜。要安排落实好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加大“公司加农户”扶持贫困残疾人工作力度,继续推行小额信贷。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贫困残疾人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工作,开展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可依托当地龙头产业,扶持贫困残疾人在种植业、养殖业、小型加工业等方面发展生产致富项目,增加投入,变输血为造血。

  (二)积极推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规定,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大龄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等方面落实好对残疾人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辽宁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1999]69号)要求,多渠道安排残疾人就业。要依法全面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在职职工的1.7%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的,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落实国家和省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稳定、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安置盲、聋、哑、肢体和智力残疾人占企业生产人员的50%(含50%)以上的,享受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安置残疾人数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上述人员不得作为残疾人员计算比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民政福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安置残疾人超过企业生产人员10%未达到35%的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员占职工总数50%以上的福利企业,生产自用车辆、接送残疾人上下班的通勤专用大型客车,免征养路费;残疾人员占职工总数35%以上不足50%的福利企业,生产自用车辆减半计征养路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营业税。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鼓励、扶持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工疗机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等社会福利性企业和机构,扩大残疾人就业范围。各部门要推进福利企业改制,向现代企业制度并轨。

  鼓励无业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逐步建立完善的残疾人个体创业机制。下岗残疾职工(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各级劳动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全社会就业工作总体安排,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帮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核准登记;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批准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费、登记费、证照费和所得税。对经营困难的,减免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有关部门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

  残疾人个人销售货物,月销售额达不到当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可以按照符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执行。

  各级政府要把无业残疾人纳入再就业援助范围,提供即时岗位援助等多种帮助。大龄无业残疾人,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关于“4050”人员优惠政策。各用人单位要对残疾职工给予特别照顾。在岗残疾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残疾人双职工家庭必须保证一人在岗。

  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适合残疾人的要优先安置残疾人就业。按规定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无业残疾人就业,从再就业基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之和计算。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在社区开发的残疾人就业协理员岗位,享受公益岗位待遇。

  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就业服务纳入社会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拓展服务项目,完善服务功能,强化服务手段,在费用上对残疾人实行减免优惠。残疾人参加培训,取得县以上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所在地残联应给予一定补贴。

  (三)加大对残疾人的救助力度,保障其基本生活

  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的救助力度,对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低保条件的城乡残疾人家庭,要全部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按照分类救助的原则,对其中的重度残疾人在享有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基础上,每月增加一定数额的保障金。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养人或法定赡(抚)养人无赡(抚)养能力的残疾人,要按照规定予以供养。在完善和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也要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纳入其中。同时,通过临时救助、社会互助等措施,解决残疾人的临时困难,保证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认真落实残疾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对城镇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可由该地区收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适当补贴。

  各级政府将城乡无房、住危房的贫困残疾人户纳入特困群众住房援助制度。在安排解决城乡贫困群众住房困难和采暖费减免补助时,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户纳入其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优先给予照顾。在为农村特困户建房和实施危房改造时,要把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其中,每年按一定比例帮助农村特困残疾人建设和修缮一批住房。城市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的,经过有关部门认定,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和政府廉租房政策。对特别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要优先实行实物配租。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的采暖费,从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中给予补助,以减少残疾人在住房方面的压力。

  对因遇到突发性灾害损失或其他特殊困难影响基本生活的残疾人家庭,要按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应急救助。

  为贫困残疾人提供社区生活服务。在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完善社区服务功能等方面,有关部门要充分考虑贫困残疾人的需求。继续坚持和完善党员、干部包扶贫困残疾人户活动。通过组织广泛的社会互助活动,帮助贫困残疾人解决日常生活困难。

  二、开展残疾人康复和医疗救助工作,使贫困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和康复服务

  (四)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按照国家、省关于医疗体制改革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提供救助和优惠政策,帮助城镇贫困残疾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障范围。残疾人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的,按城镇用人单位参保办法参保;灵活就业的,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保。农村贫困残疾人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府减免、救助的优惠政策。

  对城乡贫困残疾人开展医疗救助。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医疗救助的要求,切实做好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重大疾病救助工作,使他们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贫困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到非营利医院(卫生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床费和诊疗费给予优惠20%.

  (五)建立完善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体系。按照国家、省关于农村卫生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精神,各级政府建立并完善适合本地实际的康复工作机制,创造条件,扩大贫困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的受益面,开展基层卫生人员康复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能力。

  (六)建立多元化残疾人康复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每年确定残疾人康复专项经费,并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福利彩票资金每年按一定比例用于残疾人康复事业。动员和发动社会、团体和个人募集资金,用于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

  三、落实各项助学政策和措施,确保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七)资助贫困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对全省困难家庭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通知》(辽政发[2003]34号)精神,逐步建立和完善资助贫困残疾儿童少年的长效机制。贫困残疾人子女和残疾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免交学杂费及其他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对寄宿的残疾儿童少年每年给予一次性的生活补贴。加强对全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增加资金投入和现代化教学设备的配备。加大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力度,巩固和提高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积极开展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实验研究工作,适当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含随班就读教师)岗位津贴标准。

  (八)建立和完善高等学校资助政策体系,落实国家和省现行助学政策和措施,确保城乡贫困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完成学业。加强省残疾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建设,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办学水平。逐步增加和扩大残疾人中专教育教学点,逐步建立残疾人远程教育体系和网络。

  四、建立残疾人维权工作长效机制,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九)加强检查监督,促进残疾人各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已经取消农业税的地区,要继续加强对残疾人的救助和扶持,通过其他优惠政策和措施扶助残疾人。没有取消农业税的地区,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制定税费改革政策中对残疾人的特殊保护规定,减免贫困残疾人的相关费用,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

  (十)建立残疾人维权工作长效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关于依法做好我省残疾人来信来访工作的意见》(辽信发[2003]11号)规定,重视残疾人来信来访工作,切实解决好残疾人在就业安置、房屋拆迁、康复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困难。各级执法部门要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重大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解决好贫困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突出问题。

  各级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妥善解决好残疾人机动车运营问题。已经取缔残疾人机动车运营的地区,要落实好残疾人的各项扶持政策,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没有取缔的地区,要做好取缔前相应的就业、保障等配套措施的制定工作,掌握好取缔的时机,采取妥善的过渡措施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十一)开展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各级司法部门要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网络建设,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为贫困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和优惠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五、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进一步优化帮扶残疾人的社会环境

  (十二)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归口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贫困残疾人救助机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继续关注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的生产生活。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积极参与。民政部门要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救助范围;财政部门将贫困残疾人救助资金纳入社会救助资金预算;卫生等部门将对贫困残疾人医疗减免项目纳入有关医疗减免政策;建设部门在困难群众的住房援助工作中,加大对残疾人的倾斜力度;教育部门将残疾儿童、贫困残疾人子女纳入教育救助政策;劳动保障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就业信息和培训服务。其他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帮助贫困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

  (十三)动员社会,广泛开展扶助贫困残疾人爱心公益活动。倡导社会爱心公德,唤起共济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社会救助和帮扶活动,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的生活条件。

  省民政厅
省教育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建设厅
省卫生厅
省工商局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扶贫办
省农业银行
省残联
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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