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0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05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05]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1-24
施行日期:2005-01-24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人民政府2005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为了保证立法质量,使立法工作更好地适应建设法制国家、法治政府的要求,为老工业基地的振兴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制保障,省政府就该计划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要求:

  一、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各部门要自觉服从大局,坚决摒弃借立法之机牟取部门权力和利益的倾向。要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促进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加快工业省、科教省、生态省建设的立法项目作为重点,优先安排,同时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立法。

  二、认真执行《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等项目。规范立法程序,推进立法的民主化进程,对依法需要组织听证,或需要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均应依法办理,使立法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继续实行立法工作者、专业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坚持并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积极探索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严格执行设定行政许可听取意见制度和说明理由制度,对拟设定的行政许可,应广泛听取意见,并说明设定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听取意见的情况。今后,除遇有应急性、阶段性的事项需要设立临时性行政许可项目外,省政府规章一般不再设定行政许可。

  三、从实际出发,体现本省特色。属于实施性的立法项目,不要照抄照搬国家法律、法规条文,体现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使其能够真正起到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实际问题的作用。

  四、集中力量做好起草工作。担负起草任务的部门要抓紧进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和调研论证工作。对有分歧的问题,积极沟通,力求把分歧意见解决在起草阶段。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府了解情况、便于协调解决部门争议的优势,今后,凡是涉及行政管理方面的立法,各部门应将草案报送省政府法制办,以省政府议案的方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五、2005年的立法计划分为计划完成部分和调研论证部分。计划完成部分的项目是经过上一年度调研论证,拟在本年度出台的项目;调研论证部分的项目,是未经过上一年度的调研论证,拟在本年度进行调研论证的项目。未列入本计划中的项目,一般不予办理。对列入计划完成部分的立法项目,各部门要及时将起草说明、送审稿及法律依据,径送省政府法制办。部门之间有分歧意见的,应在报送材料中加以说明。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2005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

  一、计划完成部分

  (一)省政府规章

  项目名称进展情况性质起草部门1.《吉林省鼓励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若干规定》已有草案新制定省法制办2.《吉林省促进汽车工业快速发展办法》新制定省法制办3.《二龙山水库水源保护办法》新制定省法制办

  四平市政府4.《吉林省减少患者医疗费用的若干规定》新制定省卫生厅5.《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新制定省建设厅6.《吉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已有初稿新制定省建设厅7.《吉林省公路客运安全管理规定》新制定省交通厅8.《吉林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已有初稿新制定省发改委9.《吉林省教育督导规定》已有草案新制定省教育厅10.《吉林省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法》已有初稿新制定省质监局11.《吉林省减少接受教育者费用的若干规定》新制定省法制办

  (二)地方性法规

  项目名称进展情况性质起草部门

  1.《吉林省扶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规定》新制定省中小企业局省法制办2.《吉林省草原管理条例》已有草案修订省牧业局3.《吉林省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已有草案新制定省建设厅4.《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条例》已有草案新制定省环保局5.《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已有草案修订省文化厅6.《吉林省劳动合同管理条例》已有草案新制定省劳动保障厅7.《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已有草案修订省水利厅

  二、调研论证部分

  (一)政府规章

  项目名称进展情况性质起草部门

  1.《吉林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新制定省食品药品监管局2.《吉林省矿泉水保护区管理办法》新制定省国土资源厅3.《吉林省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办法》新制定省牧业局4.《吉林省酒类专卖管理办法》新制定省商务厅5.《吉林省锁具开启业治安管理办法》新制定省公安厅6.《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新制定省公安厅7.《吉林省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办法》已有初稿新制定省卫生厅8.《吉林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新制定省科技厅9.《吉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新制定省粮食局10.《吉林省合同监督办法》新制定省工商局11.《吉林省城市园林绿化办法》新制定省建设厅12、《吉林省城市污水处理办法》新制定省建设厅13.《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新制定省建设厅14.《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办法》新制定省农委15.《吉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收取和使用办法》新制定省国土资源厅16.《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办法》新制定省民防局

  (二)地方性法规

  项目名称进展情况性质起草部门1.《吉林省矿泉水资源管理条例》新制定省国土资源厅2.《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修订省国土资源厅3.《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工作若干规定》已有草案新制定省地方志4.《吉林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保护条例》新制定省经委项目名称进展情况性质起草部门5.《吉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已有草案新制定省交通厅6.《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新制定省食品药品监管局7.《吉林省集安高句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新制定省文化厅8.《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已有草案修订省水利厅9.《吉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新制定省广电局10.《吉林省边境管理条例》修订省公安厅11.《吉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修订省劳动保障厅12.《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省交通厅13.《吉林省收费管理条例》新制定省发改委省财政厅14.《吉林莫莫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省林业厅15.《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省林业厅16.《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若干规定》新制定省质监局17.《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订省农委18.《吉林省肉品管理条例》新制定省商务厅19.《吉林省烟草专卖管理若干规定》新制定省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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