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柜交字第0940001740号公告发布增订第5-1条条文;并自公告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八字第0930160054号函准予备查
第5-1条 经依华侨及外国人投资证券管理办法核准或完成登记之华侨及外国人买卖兴柜公司股票,如该股票经各该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订有投资比例上限者,应透过本中心兴柜股票计算机议价点选系统为之。经依华侨及外国人投资证券管理办法核准或完成登记之华侨及外国人投资兴柜公司股票及以该股票为转换或交换标的之有价证券总额超过华侨及外国人投资证券管理办法所订比例者,本中心应停止各华侨及外国人对该股票之买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