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诺撒圣心英文书院校友会章程

嘉诺撒圣心英文书院校友会章程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1-24
施行日期:2005-01-24
发布部门:澳门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四章 附则

 

嘉诺撒圣心英文书院校友会

为公布之目的,兹证明上述名称社团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存放于本署之二零零五年《社团及财团储存文件档案》内第一卷第1号,并登记于第1号《独立文书及其它文件之登记簿册》内,编号为65号,有关条文内容载于附件:

 

嘉诺撒圣心英文书院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及住所)

(一)本会定名为『嘉诺撒圣心英文书院校友会』,葡文名称为“Associacao dos Antigos Alunos do Colégio Sagrado Coracao Canossiano”,英文名称为“Association of Sacred Heart Canossian College Alumnae”:以下简称「本会」,受本章程及澳门现行有关法律所管辖。

(二)本会之会址设于澳门雅廉访大马路86号。经理事会决议,会址得迁往澳门任何地方。

第二条 (宗旨及存续期)

(一)本会为非牟利组织。宗旨为团结校友,促进与母校之联络及沟通,向在校同学提供各方面之协助,增进彼此间之认识及发挥互助互勉之精神。

(二)本会为永久性之社团,从注册成立之日起开始运作。

第二章 会员

第三条 (会员资格)

本会会员分:

(一)凡属圣心英文书院之校友,只要认同本会宗旨,遵守本会章程及各项内部规章,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二)有关入会之申请,应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提交,而理事会有自由及有权决定接纳与否。

(三)本会得邀请杰出人士为名誉会长及顾问,该等人士将不会直接参与本会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 (会员权利)

本会会员除享有法定之各项权利外,尚有:

(一)出席会员大会会议及表决权;

(二)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三)参与本会所举办一切活动之权利;

(四)对本会活动提出建议及意见之权利。

第五条 (会员义务)

本会会员除应遵守法定之各项义务外,尚应:

(一)遵守大会章程及各项内部规章及规则,服从会员大会及理事会之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及权益;

(三)积极参与及支持会务工作及活动;

(四)按时缴交由理事会所订定之会费。

第六条 (会员资格之中止及丧失)

(一)会员自愿退会者,须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申请;

(二)凡拖欠会费超过二年者,其会员资格将自动中止;对于能否保持有关会员之会籍,经理事会建议后,由会员大会作出最后的决定;

(三)违反本会章程、内部规章、决议或损害本会声誉、利益之会员,将由理事会决定及作出适当的处分;情况严重者可由理事会提议,经会员大会通过,将有关会员开除出会。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七条 (组织架构)

(一)本会之组织为:

1.会员大会;

2.理事会;

3.监事会。

(二)上述各组织人员之职务,除按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外,不得同时兼任,每届之任期为两年,可连选连任,由会员大会从具有投票权之会员中选出。

第八条 (会员大会)

(一)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会员所组成;

(二)会员大会由大会主席团负责,其中设一位大会主席,一位副主席及一位秘书;

(三)大会主席之主要职责为召集及主持大会,如主席出缺,则由副主席接替。

第九条 (会员大会之权限)

会员大会除拥有法律所赋予之职权外,尚负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各机关成员之职务;

(三)审议及通过理事会和监事会所提交之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及意见书;

(四)通过本会的政策、工作、活动方针、任务及计划,并对其它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五)通过邀请杰出人士为名誉会长及顾问;

(六)在会员纪律处分及开除会籍之问题上具最高决策权。

第十条 (会员大会会议)

(一)会员大会分为平常会员大会和特别会员大会;

(二)平常会员大会每年第一季内召开一次,并最少八天前以签收之方式通知会员;

(三)特别会员大会得由理事会、监事会或不少于三分之一会员请求召开,但必须以书面说明召开大会之目的及欲讨论之事项;

(四)经第一次召集,应最少有一半会员出席,会员大会方可召开及决议;

(五)于第一次召集开会时,如出席会员不足上述之法定人数,大会得于一小时后经第二次召集后举行,届时无论出席会员人数多少,大会都可以合法及有效地进行决议;

(六)会员大会的一般决议,以超过出席者之半数之票通过;

(七)修改会章、开除会员须经理事会通过后向大会提案,再经出席大会会员的四分之三大多数决议通过;

(八)罢免应届机关成员之职务,须由出席大会四分之三大多数票通过。

第十一条 (会长及副会长)

(一)本会设会长一名及副会长若干名,本会会长由理事长同时兼任,副会长则由副理事长同时兼任;

(二)会长对外代表本会,会长出缺时,由副会长顺序代表。

第十二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本会的管理及执行机关,由七至二十一名奇数成员组成,其中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其余各理事之职务由理事会决议指定。

第十三条 (理事会之权限)

理事会除拥有法律所赋予之职权外,尚负责:

(一)制定本会的政策及活动方针,并提交会员大会审核通过;

(二)执行会员大会之决议及维持本会的会务及各项活动;

(三)委任发言人,代表本会对外发言;

(四)按会务之发展及需要,设立各专责委员会、小组及部门,并有权委任及撤换有关之负责人;

(五)每年向会员大会提交会务报告、账目和监事会交来之意见书;

(六)草拟各项内部规章及规则,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七)审批入会申请;

(八)要求召开会员大会;

(九)制定会员之会费;

(十)行使本章程第六条第(三)款之处分权。

第十四条 (理事会之会议)

(一)理事会会议定期召开,会期由理事会按会务之需要自行订定;并由理事长召集或应三分之一以上之理事请求而召开;

(二)理事会会议须有过半数之成员出席方可决议;其决议是经出席者之简单多数票通过,在票数相等时,理事长除本身之票外,还可加投决定性的一票。

第十五条

(本会责任之承担)

本会一切责任之承担,包括法庭内外,除理事会另有决议外,均由当届会长、财政及秘书当中任何两位联名签署方为有效;但一般之文书交收则只须任何一位理事签署。

第十六条 (监事会)

(一)监事会由三至五名奇数成员组成,其中设一位监事长;副监事长若干名;

(二)监事会按法律所赋予之职权,负责监察本会之运作及理事会之工作;对本会财产及账目进行监察及对理事会之报告提供意见;

(三)监事会成员得列席理事会议,但无决议投票权;

(四)未经本会许可,监事会不可以本会名义对外发言。

第十七条 (财政来源)

(一)本会财政来源包括会员所缴交之会费、会员定期或非定期性之捐献以及将来属本会资产有关之任何收益;

(二)本会得接受政府、机构、社团及各界人士捐献及资助,但该等捐献及资助不得附带任何与本会宗旨不符之条件。

第十八条 (支出)

本会之一切支出,包括日常及举办活动之开支,必须经理事会通过确认,并由本会之收入所负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章程之解释权)

(一)理事会对本章程在执行方面所出现之疑问具有解释权,但有关之决定须由下一届会员大会追认。

(二)本章程如有未尽善之处,得按有关法律之规定,经理事会建议,交由会员大会通过进行修改。

第二十条 (会徽、会章)

本会得使用会徽、会章、其式样将由会员大会通过及公布。

与正本相符

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私人公证员 石立炘Paulino Comandan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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