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行政院卫生署国民健康局办事细则」

订定「行政院卫生署国民健康局办事细则」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署授国字第0941100026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1-24
施行日期:2005-01-24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卫生署署授国字第0941100026号令订定发布全文23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细则依行政院卫生署国民健康局(以下简称本局)组织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局长综理局务,指挥监督所属单位及职员;副局长襄助局长处理局务;其他各级主管人员各就其主管事务或奉命办理事项,指挥、监督所属职员。

第3条 本局各级人员执行职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细则办理,各单位得视业务之需要分科办事。

第4条 社区健康组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卫生所功能再造科):

(一)关于卫生所保健医疗服务政策之订定及执行督导事项。

(二)关于卫生所建筑重扩建及空间规划事项。

(三)关于卫生所保健医疗服务流程及工作指引等发展事项。

(四)关于卫生所服务品质提升计画之推动。

(五)关于卫生所业务计算机化规划及推动事项。

(六)关于卫生保健人员之训练事项。

(七)关于卫生所组织规程及员额设置参考基准、奖励金订定事项。

二、第二科(社区健康营造科):

(一)关于社区健康营造政策之订定事项。

(二)关于社区健康营造相关资料搜集、分析及研究发展事项。

(三)关于社区健康营造信息平台之建立及管理事项。

(四)关于社区健康营造之宣导与推广事项。

(五)关于社区健康营造推动人才之培育。

(六)关于辅导及评核地方推动社区健康营造工作事项。

三、第三科(职业卫生保健及健康体能科):

(一)关于职业卫生保健相关政策之订定事项。

(二)关于职场健康促进服务体系之建立及管理事项。

(三)关于劳工体格及健康检查指定医疗机构之品质管理事项。

(四)关于职场健康促进规划及推动事项。

(五)关于健康体能业务规划及推动事项。

(六)关于职场健康促进健康体能规划及宣导推动事项。

(七)关于督导地方推动职场健康促进及健康体能工作事项。

第5条 癌症防治组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癌症筛检科):

(一)关于癌症筛检政策之规划与督导事项。

(二)关于癌症筛检之教育训练事项。

(三)关于癌症筛检之检验品质管制事项。

(四)关于癌症筛检数据库建立相关事项。

(五)关于癌症筛检资料之分析与维护事项。

(六)关于槟榔健康危害防制及其它癌症防治之卫生教育宣导事项。

(七)关于癌症筛检及宣导之其它临时交办事项。

二、第二科(癌症诊疗科):

(一)关于癌症登记与诊疗等政策规划、推动与督导事项。

(二)关于癌症登记人员培训、资料分析、编印年度报告等事项。

(三)关于癌症防治中心之规划、推动、督导及评估等事项。

(四)关于癌症登记、品质保证与安宁疗护之调查研究事项。

(五)关于安宁疗护政策之规划、推动及督导事项。

(六)关于安宁疗护人员培训及卫教宣导之规划、推动及督导事项。

(七)关于癌症登记与诊疗之其它临时交办事项。

三、第三科(癌症宣导科):

(一)关于强化国人对癌症防治三段五级预防方法之认知事项。

(二)关于宣导槟榔危害健康及开发拒嚼槟榔介入计画模式事项。

(三)关于建立癌症病友支持网络及结合民间团体提供癌症病友服务事项。

(四)关于癌症防治法规定相关政策及癌症防治计画之施行、监测及追踪事项。

(五)关于癌症防治卫生教育、病友支持之相关研究、人力政策规划及人员训练事项。

(六)关于癌症防治之国际合作事项。

(七)关于癌症防治宣导之其它临时交办事项。

第6条 妇幼及优生保健组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妇女健康营造科):

(一)关于妇女健康政策事项。

(二)关于妇女权益促进事项。

(三)关于性侵害受害人验伤、诊疗相关事宜。

(四)关于性侵害防治医疗院所教育训练与绩优表扬事项。

(五)关于罕见疾病事项。

(六)关于婴幼儿保健事项。

二、第二科(生育保健科):

(一)关于人工协助生殖、生育调节、人工流产及出生通报法令等事项。

(二)关于人工协助生殖事项。

(三)关于人工协助生殖技术机构事项。

(四)关于人工协助生殖资料搜集事项。

(五)关于生育调节、人工流产事项。

(六)关于出生、先天调节人工流产事项。

(七)关于出生及死产证明书格式事项。

(八)关于出生通报查核事项。

(九)关于先天缺陷儿登录追踪管理事项。

(十)关于母婴亲善医院认证事项。

(十一)关于哺(集)乳室设置事项。

(十二)关于母乳哺育宣导事项。

(十三)关于人工协助生殖、生育调节、人工流产、出生通报及母乳哺育资料汇整统计分析等事项。

(十四)关于人工协助生殖、生育调节、人工流产及母乳哺育教材制作及管理事项。

(十五)关于人工协助生殖、生育调节、人工流产、出生通报及母乳哺育调查研究事项。

三、第三科(优生保健科):

(一)关于婚前健康检查事项。

(二)关于产前遗传诊断事项。

(三)关于新生儿代谢异常疾病筛检事项。

(四)关于优生健康检查事项。

(五)关于优生保健咨询中心事项。

(六)关于孕产妇保健事项。

第7条 儿童及青少年保健组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事故伤害防制与安全促进及听力保健科):

(一)关于事故伤害防制与安全促进及听力保健施政计画之规划事项。

(二)关于事故伤害防制与安全促进及听力保健计画之执行事项。

(三)关于事故伤害防制与安全促进及听力保健依据法规之解释案件事项。

(四)关于事故伤害防制与安全促进及听力保健之教育宣导事项。

(五)关于事故伤害防制与安全促进及听力保健资料汇整、统计分析事项。

(六)关于事故伤害防制与安全促进及听力保健教材教具、制作及管理事项。

(七)关于事故伤害防制与安全促进及听力保健之辅导评核及改进事项。

(八)关于事故伤害防制与安全促进及听力保健训练之拟定及执行事项。

(九)关于事故伤害防制与安全促进及听力保健相关之调查研究事项。

二、第二科(视力及口腔保健科):

(一)关于视力及口腔保健施政计画之规划事项。

(二)关于视力及口腔保健计画之执行事项。

(三)关于视力及口腔保健依据法规之解释案件事项。

(四)关于视力及口腔保健计画之评价及改进事项。

(五)关于视力及口腔保健之教材教具、制作及管理事项。

(六)关于视力及口腔保健教育宣导事项。

(七)关于视力及口腔保健资料之搜集、统计分析事项。

(八)关于视力及口腔保健人员训练之拟定及执行事项。

(九)关于视力及口腔保健相关之调查研究事项。

三、第三科(青少年保健科):

(一)关于青少年保健施政计画之规划事项。

(二)关于青少年保健施政计画之执行事项。

(三)关于青少年保健依据法规之解释案件事项。

(四)关于青少年保健人员训练之拟定及执行事项。

(五)关于青少年保健教材教具设计、制作及管理事项。

(六)关于青少年保健宣导教育活动之辅导及评价事项。

(七)关于青少年保健报表之搜集、统计分析事项。

(八)关于青少年保健相关之调查研究事项。

(九)关于健康促进学校工作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第8条 成人及中老年保健组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新陈代谢科):

(一)关于新陈代谢系统之保健、疾病防治之规划、推动与评价。

(二)关于推动糖尿病共同照护网络工作。

(三)办理扩大推动糖尿病人保健推广机构工作事项。

(四)关于加强办理糖尿病个案发现、管理及服务品质工作事项。

(五)编印新陈代谢系统保健及疾病防治教材及加强糖尿病护照之使用宣导事项。

(六)办理新陈代谢系统保健及疾病防治研究发展事项。

二、第二科(心血管科):

(一)关于心脏血管保健、疾病防治宣导之策划、推行与评鉴事项。

(二)关于心脏血管疾病暨危险因子之盛行率调查及筛检服务之规划与推动事项。

(三)关于全民健保预防保健服务利用率、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就医率分析事项。

(四)关于筹设中风防治中心事项。

(五)关于配合健康促进政策之临时交办事项。

(六)关于成人及中老年疾病之相关研究与调查工作事项。

(七)关于成人及中老年保健网站之设置规划与维护事项。

三、第三科(其它成人及中老年保健科):

(一)关于血压、血糖、血脂异常个案之转介就医及追踪管理工作事项。

(二)关于更年期妇女保健及肾脏疾病防治宣导工作事项。

(三)关于县市卫生局有关血压、血脂及糖尿病之辅导及考核事项。

(四)关于成人及中老年保健咨询委员会议之召开事项。

(五)关于气喘及其它中老年防治与保健宣导事项。

(六)关于气喘及其它中老年保健研究调查事项。

(七)关于基层护理人员中老年保健照护训练事项。

(八)关于本组预算编列及经费控制事项。

(九)关于本组财产管理公文收发图书请购事项。

(十)其它临时交办事项。

第9条 卫生教育中心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媒体与传播科):

(一)关于本局媒体宣导案之整合等事项。

(二)关于卫生教育传播媒体开发与建置等事项。

(三)关于烟害防制媒体传播宣导事项。

(四)关于新闻剪辑、舆情分析与记者会协调事项。

(五)关于健康九九网站及卫生教育资源中心之发展管理事项。

(六)关于科技计画相关业务。

(七)其它临时交办事项。

二、第二科(训练与国际合作科):

(一)关于业务相关人员训练计画之拟定、执行与评价事项。

(二)关于委托其它机关办理相关训练事项。

(三)关于烟害防制英文宣导品之印制事项。

(四)关于世界卫生组织相关事务国际研讨会之参与事项。

(五)关于国际非政府组织相关烟害防制合作交流之推动事项。

(六)关于地方政府执行烟害防制计画之补助、辅导事项。

(七)关于行政院卫生署烟害防制推动委员会之幕僚作业事项。

(八)其它与训练及国际合作有关之临时交办事项。

三、第三科(卫生教育科):

(一)关于卫生教育模式之开发与评价事项。

(二)关于卫生教育教材教具开发与评价事项。

(三)关于医疗院所卫生教育研究发展与评价事项。

(四)关于烟害防制预防教育(含无烟餐厅、军事机构、部队及营区烟害防制、无烟职场、无烟校园)事项。

(五)其它与卫生教育有关之临时交办事项。

四、第四科(烟害防制科):

(一)关于烟害防制法等相关法规研拟、修订、释疑、执法辅导及咨询考核事项。

(二)关于烟害防制人员法制及戒治培训事项。

(三)关于烟害防制法规涉外事务含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技术性贸易障碍协议、贸易有关之智能财产权协议等事项。

(四)门诊戒烟服务、戒烟专线咨询、戒烟班、特殊群体戒烟服务等相关业务事项。

(五)烟害防制政策、法规、戒烟、烟品检测等相关工作或研究计画事项。

(六)其它与烟害防制有关之临时交办事项。

第10条 人口与健康调查研究中心分设二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调查及研究业务科):

(一)本局自办或国内外合作办理调查研究主题、内容与执行方式之规划与筹备事项。

(二)调查研究人员招训、分工、实地执行之督导与管控事项。

(三)调查研究资料核阅、建文件、品质管控等有关事项。

(四)调查研究资料分析与报告编印事项。

(五)本局研究调查成果对内、外发布及出版之有关事项。

(六)规划及推动电话及社区面访等调查业务(含执行督导及管考)事项。

(七)本局既往调查研究原始资料之外释使用申请有关事项。

(八)本局驻外人员之行政管理有关事项。

(九)其它与研究调查有关事项。

二、第二科(科技发展与科技管理科):

(一)本局科技计画规划、委外作业、成果管考等相关事项。

(二)国民健康指针基本资料之收集与汇整。

(三)网络出生通报行政管理有关事项。

(四)关于研究计画补助申请与国科会奖助申请事项。

(五)关于与国内外机关(构)合作研究有关事项。

(六)其它与科技发展有关事项。

第11条 秘书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文书管理有关规定之研拟事项。

二、关于文书之收发、分文及缮校事项。

三、关于文书档案管理事项。

四、关于印信典守事项。

五、关于财产管理事项。

六、关于物品管理有关规定之研拟事项。

七、关于消耗品、非消耗品之使用年限、保管及分发事项。

八、关于办公厅舍之营缮及分配事项。

九、关于仓库管理事项。

十、关于车辆管理有关规定之研拟事项,车辆及油料购置事项。

十一、关于车辆调派、保养、请照、报停及油料核发与核销事项。

十二、关于环境布置、卫生管理及安全防护事项。

十三、关于驾驶、技工及工友管理有关规定之研拟事项。

十四、关于驾驶、技工、工友、雇用解雇、工作分配及训练事项。

十五、关于驾驶、技工及工友之考核与奖惩事项。

十六、关于驾驶、技工、工友之保险、福利与康乐活动之规划及拟办事项。

十七、关于驾驶、技工、工友值勤编排、差假及加班事项。

十八、关于退职、抚恤申请案件之拟办事项。

十九、关于采购之相关事项。

二十、关于出纳管理之相关事项。

二十一、关于公共关系事项。

第12条 人事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本局人事业务工作计画、报告之编拟事项。

二、关于本局人事规章之研拟事项。

三、关于本局组织编制、办事细则之拟办事项。

四、关于分层负责逐级授权之研拟事项。

五、关于公务人力规划之拟办事项。

六、关于请调服务地区与进用身心障碍者之拟办事项。

七、关于本局人员任免、核薪、迁调、考试分发与铨审案件之拟办、核转事项。

八、关于专长审评及人才培育事项。

九、关于人事业务研究发展事项。

十、关于职员甄审(选)事项。

十一、关于职员证及职名章之核发及回收事项。

十二、关于经管财物人员之保证事项。

十三、关于员额设置之拟办事项。

十四、关于平时考核奖惩及考绩之拟办事项。

十五、关于复审、申诉、纠举、弹劾、惩戒、控告、停(复)职案件之拟办事项。

十六、关于本局人员出国与出入境案件之拟办事项。

十七、关于职员差假勤惰之管理事项。

十八、关于服务证明书及在职证明书之核发事项。

十九、关于交接及宣誓事项。

二十、关于庆典及纪念集会之筹划事项。

二十一、关于待遇、各项补助费核发、拟办事项。

二十二、关于公务人员保险、健康保险、福利与康乐活动之拟办事项。

二十三、关于公务人员辅购住宅案件之拟办事项。

二十四、关于退休、资遣、抚恤案件之拟办事项。

二十五、关于职员录及人事统计之编报事项。

二十六、关于人事资料之登记及管理事项。

二十七、其它有关人事业务与人事管理事项。

第13条 会计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本局年度概(预)算追加(减)预算、附属单位预算之汇整编报事项。

二、关于本局分配预算、修改分配预算之审编事项。

三、关于本局动支第一、第二预备金之事项。

四、关于会计制度之设计与拟议事项。

五、关于预算科目流用之审核事项。

六、关于收支凭证审核及付款(或转帐)凭单签证事项。

七、关于记帐凭证(收支传票、转帐传票及付款凭单)之编制事项。

八、关于会计报表之编报与公告事项。

九、关于决算之编报与公告事项。

十、关于本局经贸申请保留事项。

十一、关于本局会计帐表凭证整理、保管及送审事项。

十二、关于现金、票据、证券之查核事项。

十三、关于健全财务秩序与强化内部控制事项。

十四、关于本局采购案件监办事项。

十五、关于公务统计报表程序拟订及编制事项。

十六、关于统计资料之登记及档案保管事项。

十七、关于本室人员之任免、动态、送审、考绩、请任等之陈报及转知事项。

十八、关于本室档案整理与保管事项。

第14条 政风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政风工作年度计画之策划、拟订、预算编列及推动执行事项。

二、关于政风督导小组会议之办理事项。

三、关于推动办理业务稽核及研(修)订具体防弊措施事项。

四、关于政风法令之拟订及宣导事项。

五、关于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六、关于端正政风及防制贪渎工作实施计画之推动、检讨事项。

七、关于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八、关于公务机密维护及资通安全稽核事项。

九、关于危害或破坏事件之预防及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十、关于泄密案件之查处陈报事项。

十一、关于机关安全维护之计画订定、督导检查、会报召开事项。

十二、关于政风机构组织编制暨本室人员任免、迁调、铨审、考核、奖惩及考绩案件之拟办事项。

十三、关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审核等事项。

十四、其它有关政风交办事项。

第15条 信息小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国民健康基本数据库之建置事项。

二、关于计算机网络系统之建置、更新、维护与管理事项之建置事项。

三、关于本局资通安全管理系统之建置与推行事项。

四、关于信息管理系统之规划与可行性研究事项。

五、关于信息管理系统之分析、设计与改进或管理事项。

六、关于信息业务计画之审核督导与评估或委外服务规划事项。

七、关于信息作业规格标准化建立、作业文件之建立与汇整事项。

八、关于应用程序之撰写、测试、维护及其它作业事项。

九、关于应用程序、数据文件或数据库之管理及有关规定之建立事项。

十、关于信息系统工程之咨询与网络安全机制之建立事项。

十一、关于信息专业人员培训计画与信息教育推广计画之研订事项。

十二、关于本局各行政管理信息系统标准化之建置、改善、管理及可行性研究。

十三、关于本局视讯会议系统与网络电话系统使用与管理事项。

十四、关于本局网站整建合并、跨网站全文检索与无障碍网页空间等建置及管理事项。

十五、关于计算机硬件与软件设备之请购、更新与维护及计算机事务用品之采购规划事项。

第16条 本局文书处理及档案管理,依行政院订颁文书处理、档案管理手册规定办理。

第17条 本局事务管理依行政院订颁事务管理规则办理。

第18条 本局财务管理依现行会计法规办理。

第19条 本局人事管理依现行人事法规办理。

第20条 本局处理公务,实施分层负责逐级授权,依行政院订颁分层负责实施要项及本局所订分层负责明细表办理。

第21条 本局设局务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为原则,由局长主持,副局长、主任秘书、各单位主管及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

第22条 本局各单位得视业务需要召开业务会议。

第23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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