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土房管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土房管局区安监局区发改委关于关闭和整顿小煤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房政办发[2005]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1-25
施行日期:2005-01-25
发布部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区国土房管局、区安监局、区发改委提出的《关于关闭和整顿小煤矿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关闭和整顿小煤矿工作的实施意见

  区国土房管局 区安监局 区发改委

  (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为进一步整顿煤炭生产秩序,规范煤矿依法安全生产,加大关闭整顿的工作力度,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依法关闭整顿小煤矿的通知》(京安监办字[2004]8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现就我区关闭和整顿小煤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各产煤乡镇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小煤矿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首都建设的大局出发,按照市、区工作部署,制定可行措施,抓好工作落实,实现我区矿业秩序的根本好转。

  二、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5年1月下旬至2月8日)。

  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对关闭和整顿小煤矿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区长陈永任组长,副区长任全胜任副组长,区发改委、区国土房管局、区安监局、房山公安分局、房山工商分局、区劳动保障局、区环保局和各有关乡镇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房山区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国土房管局。各产煤乡镇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乡镇关闭整顿小煤矿的各项具体工作。

  (二)落实阶段(2005年2月16日至4月30日)。

  1. 自2005年2月16日开始,国矿井田范围内采矿许可证已到期的小煤矿必须停止一切生产活动,做好关闭矿井的工作;国矿井田范围外采矿许可证已到期的小煤矿,在未取得新的采矿许可证前,停止生产。上述两类煤矿由房山公安分局对其停发火工品,由区主管部门制发相应通知书。

  2.各有关乡镇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关闭小煤矿的工作计划,组织和监督应关闭煤矿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拆除井上下设备,封闭井口。同时,对关闭矿井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做好善后工作。

  3.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联系市有关部门,对关闭矿井各种证照予以注销并在相关媒体公示。

  4.有关乡、村要对小煤矿的租赁、承包、拍卖、股份合作等经营情况进行认真清理,按照合同内容做好理赔等善后工作。

  5.区有关部门要协助乡(镇)、村两级,将因关井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影响进行分析、归纳,并将情况汇总上报区领导小组。

  (三)验收总结阶段(2005年5月1日至5月31日)。

  区领导小组按照上级验收标准对关闭企业进行验收。在验收过程中,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对工作不力、弄虚作假的乡镇、企业,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关闭整顿措施落实到位。区、乡两级领导小组要严格按照工作目标和步骤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各阶段工作顺利实施。在工作中与区政府和市、区有关部门保持联系沟通,对工作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请示报告,确保关闭整顿目标的实现和问题的及时解决。

  (二)上下协调,做好善后工作。区政府将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争取得到市政府在法律、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力争把因关闭矿井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有关乡镇要与相邻国矿积极协调,采取各种方式解决其人畜用水、道路交通、生活用煤、矿山环境及生态恢复等诸多遗留问题。

  (三)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违法采煤活动。各产煤乡镇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相应的防止各类违法开采的措施,强化部门职责和属地管理原则,防止关闭的矿井死灰复燃。

  (四)各产煤乡镇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上级指令,加大对国矿范围外证照未到期矿井的监管工作力度,督促和组织各生产矿井进行矿井安全生产改造,尽快完善办矿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为今后的各项矿山管理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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