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渝办发[2005]1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1-25
施行日期:2005-01-25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教委市财政局 2005年1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意见》(教基〔2004〕4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04〕27号)精神,巩固我市农村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成果,提高“两基”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地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我市“两基”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下,成效显著。截至2003年底,全市已有37个区县(自治县、市)实现“两基”目标,累计人口覆盖率达到95.3%.但“两基”尚未达标的3个县(自治县)属老、少、边、穷地区,教育基础薄弱,县级财力匮乏,实现“两基”经费缺口大;已经实现“两基”目标的农村地区,“两基”工作总体水平低,基础薄弱,发展很不平衡,特别是“普九”欠账多,危旧房改造任务重,师资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初中学生辍学率偏高,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亟待提高。

  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对于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消除文盲,促进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教育协调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不懈地抓好农村地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

  今后5年,我市农村地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主要目标是: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进一步提高,小学适龄儿童都能按时入学,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初中阶段毛入学率达95%以上,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3%以下,按时毕业率明显提高,17周岁人口初中完成率明显提高;视力、听力和智力残疾少年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达到85%以上;全面扫除有学习能力的青少年文盲(15—24岁),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5%以下,复盲现象得到有效控制,脱盲人员巩固率逐年提高。经过不懈努力,使我市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明显改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明显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明显优化,形成农村义务教育和扫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机制。

  二、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两基”巩固提高工作

  (一)以加强农村初中建设为重点,进一步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

  推进我市农村“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必须继续加强农村学校建设,不断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我市农村地区的教育实际,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我市“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规划,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力争在5年内使已经“普九”的农村地区初中建设达到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大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力度,提高生均校舍面积,保证校舍建设质量,大幅度降低危房率和55人以上大班比例;要高度重视学生宿舍和学校公共卫生设施建设,使教学用房、教学辅助用房和后勤生活设施等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特别要重视寄宿学校学生食宿条件的改善;要不断改善农村中小学教学及实验条件,建立实验设备和图书的更新机制,使乡镇中心小学和初中的教学仪器配备、图书藏书量及生均占有量达到国家一类标准,其他农村小学达到国家二类标准。要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学校体育、美育设施。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本着“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的原则,采取撤、并、建等多种形式,稳步推进农村学校布局结构调整,提高办学规模与效益。当前,要重点加强农村寄宿制初中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设九年一贯制的农村寄宿制学校。要保留地处偏僻的教学点,并加强管理与教学指导。

  (二)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渝府发〔2003〕70号)要求,落实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落实中央关于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教育的要求,积极筹措资金,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加大“普九”欠债偿还力度,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力争有所提高。市级财政将根据区县(自治县、市)资金落实情况安排“普九”欠债偿还专项补助资金,并实行销号制。

  进一步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要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区县(自治县、市)级财政预算,预算不得留有缺口;按照《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从2005年起,边远贫困地区、高寒山区教师执行上浮一级工资政策;进一步落实教师工资发放的区县(自治县、市)长负责制。

  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舍维护、改造和建设保障机制。按照重庆市中小学危房改造规划方案,2007年底以前排除现有的中小学危房。征收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应主要用于中小学校舍修建及危房改造;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教育经费,要按照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市对区县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渝财教〔2004〕129号)确定的比例用于中小学危房改造。各区县(自治县、市)都要设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市级财政将每年筹措一定数量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办学条件改善;积极支持村民通过自愿提供劳务或“一事一议”等方式,改造乡村小学危房和改善办学条件。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将新增危房的改造列入本级事业发展计划,保证投入,确保及时消除新增危房。

  落实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各区县(自治县、市)要按市财政局、市教委制定的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杂费以及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予以保证。经济和财力较好的区县(自治县、市),标准和定额应适当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资金来源除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外,其余部分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在县乡两级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

  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制度,切实提高使用效益。中央和市里安排的各项教育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平调和挪用。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制止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严禁向中小学生推销除规定教科书之外的任何教辅读物和其他商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的杂费、借读费收入必须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不得用于教师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项开支。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预算,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专题报告,并接受监督和检查;要加强对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检查。

  (三)严格控制辍学,大力提高义务教育普及程度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将降低中小学生辍学率作为提高义务教育普及程度的重点,建立目标责任制,层层落实控制学生尤其是初中生辍学的责任。要把提高教育质量、强化职业培训、加大帮扶力度等作为控制辍学率的重点措施,从根本上解决辍学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在动员适龄少年儿童入学、控制辍学等方面负主要责任,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学籍管理系统,及时掌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的流动情况,加强与流入地教育部门衔接,确保不失学。要加强义务教育法律法规宣传,督促适龄少年儿童的家长和监护人依法送子女入学或返学。学校校长和教师要积极动员适龄少年儿童及时就学,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生入学、辍学情况,协助当地政府做好适龄少年儿童就学工作。

  (四)进一步巩固扫盲成果,提高扫盲工作质量

  利用农村学校现有教育资源,特别要利用农村中小学信息和电化教育设备,开展农村扫盲教学,积极开展创建无青壮年文盲乡村活动。要加强乡镇成人学校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特别是妇女扫盲和巩固提高工作,大幅度降低妇女文盲率。要在农村税费改革教育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农村扫盲和成人教育经费。农村中小学可一校挂两牌,日校办夜校,动员师生和乡镇干部参与农村扫盲和扫盲后巩固提高工作,帮助身边文盲或脱盲学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要把扫除文盲与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农村实用技术有机结合,促进农民增收,加快农村发展。

  (五)紧密联系农村实际,积极开展课程改革

  农村中小学在完成国家规定的基础教育课程的同时,要紧密联系农村实际,突出特色,开发多样化的、有特色的地方和校本课程。农村初中要积极稳妥地开展“绿色证书”教育,对农村初中生进行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培训,实行开放的教学模式和培养方式,为升学和就业奠定基础。

  要加强农村中小学德育工作,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社会公德、法制、诚实守信、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改进德育工作方式方法,提高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加强德育实践环节,建设和管理好中小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和社会实践基地。

  要逐步建立以促进发展和提高为目标的学校、教师和学生评价体系,推进初中升高中考试和招生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校本教研制度,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研究活动,及时解决教学实践中的困难和问题,总结、推广教学经验,探索教学规律,不断提高教师教学水平,不断提高中小学课程建设与管理水平。

  (六)切实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

  根据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农村地区学校实际,抓紧完成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保质保量地配备农村中小学教职工,逐步取消农村学校代课教师。严把教师入口关,优先聘用具备资格且学历层次较高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人员担任教师。到2007年,农村地区小学教师和初中专任教师要全部符合国家规定学历,新补充的小学、初中教师有50%以上分别达到专科和本科学历。健全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认证制度,深入推行教师聘任制和全员合同聘用制。要建立小学短线教师流动教学制度,保证农村小学能按照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开齐课程,开足课时。要加大农村中小学教师培养培训力度,设立农村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专项补助金,重点支持农村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尽快在县域内形成一支以中青年骨干教师为主、学科门类比较齐全的骨干教师队伍。要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聘任小学、初中校长,并把公开选拔、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作为主要的选拔任用方式,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和定期提高制度。

  (七)大力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

  按照“总体规划、先行试点、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的原则,按照五年规划组织推进我市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资源,促进农村教育质量的提高。争取5年内全市建设农村初中(含农村普通完中)网络计算机教室1286个,远程教育卫星收视点6234个,光盘播放点2001个。要高度重视信息技术课程建设,加快农村远程教育资源开发和资源库建设。实施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要与农村各类教育发展规划和中小学布局调整相结合,与课程改革、加强学校管理、教师继续教育等相结合。农村信息技术教育要积极为“农科教结合”、“三教”统筹、农村党员干部教育、扫盲教育、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农村信息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充分发挥信息技术教育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缩小城乡教育差距,实现农村教育跨越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八)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弱势群体接受义务教育

  设立扶助贫困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专项资金,建立健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制度,建立并落实“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的运行机制,保障农村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在已有助学办法的基础上,实行困难学生入学“绿色通道”。到2007年,争取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努力消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贫困失学、辍学现象。要建立健全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普及程度。政府补助与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社会支持相结合,资助贫困家庭女童就学,提高女童初中阶段入学率;在达到义务教育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开设有利于农村女童发展需要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要配合流入地政府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对返回原籍的学生要及时办理入学手续。

  (九)进一步提高农村中小学管理水平

  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积极推进计算机化的学籍管理。完善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建立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健全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制度,降低重大事故发生率。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规范学校管理,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创造良好育人氛围,创建安全文明校园。加强行政、后勤管理,为教学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和良好保障。根据农村中小学办学特点,改进学校管理方式、方法和手段,建立村社、家庭参与学校管理的制度。

  三、加强领导,进一步做好“两基”巩固提高督导评估工作

  (一)切实加强领导,认真作好规划,保证“两基”巩固提高工作顺利开展

  加强对农村地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领导,将“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规划、有措施、有经费保障、有检查落实。要建立“两基”巩固提高任务目标责任制,将“两基”巩固提高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以区县(自治县、市)为单位组织实施;建立农村地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专项考核制度,将其纳入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考核体系,每年考核一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本地“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负主要责任,要制定巩固提高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工作重点,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落实;要统筹县域内的教育资源,调动乡镇人民政府的积极性,把“两基”巩固提高工作抓紧抓实,为保证2007年全市通过国家“两基”评估验收,全面实现“两基”奠定坚实基础。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巩固提高“两基”工作的年度自查报告,要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同时报送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切实做好“两基”巩固提高督导评估工作

  按照重庆市“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督导评估办法,以区县(自治县、市)为单位,开展农村地区“两基”巩固提高的督导评估工作。督导评估结果将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和教育专项拨款、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建立“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奖惩制度,市政府将对“两基”巩固提高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两基”主要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区县(自治县、市),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要追究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责任,提请教育部和国家教育督导团取消其“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称号,并责成其重新申报“两基”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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