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鲁劳社[2005]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1-25
施行日期:2005-01-01
发布部门: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正文

各市人民政府,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7%调整为8%。

  调整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各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职工思想工作,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3,946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