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开展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开展群众性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实施计划(2005—2008年)》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泸市府办发[2005]1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1-25
施行日期:2005-01-25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开展群众性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实施计划(2005—2008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泸州市开展群众性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实施计划(2005—2008)

  随着各种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也相应增多。在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同时,做好事故发生后及时的现场卫生救护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伤、残、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市红十字会遵照“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的法律职责,在机动车驾驶员中开展了大量培训工作,但由于多种原因,特别是一些部门对该项工作的认识不够,配合不力等因数,致使卫生救护培训发展不平衡,难以深入下去。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群众性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现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安部、卫生部、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十五个部(局、会)《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关于广泛深入开展救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红十字[2001]44号) 要求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红十字会关于在全省进一步开展群众性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泸州市开展群众性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实施计划(2005—2008)》。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为指导,以保护人民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以实现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即:人道性、公正性、中立性、独立性、志愿服务性、统一性、普遍性)和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确立的“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的境况”为工作目标,为我市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服务。

  二、救护培训的原则

  (一)坚持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学以致用的有效性。

  (二)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分级分类培训原则,力争用3年的时间在我市建成市、县级救护培训网络。

  (三)坚持重点培训,逐步扩展的原则。先培训安全隐患较多的行业,逐步将培训扩展到其他行业。

  (四)坚持培训质量与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四川省红十字会统一制订教学计划、统一编制教材、统一质量标准、统一考核及合格后发证、统一培训授课师资及持证上岗的五统一规定。

  (五)规范管理,严格考核的原则,将卫生救护培训工作纳入各级红十字会和有关行业及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三、目标和任务

  (一)采取积极措施,力争到2006年底全市初级卫生救护知识的普及人数达到当地人口总数的1%。

  (二)到2007年底,在乡镇、街道的每个红十字基层组织中,培训2-3名红十字救护员。

  (三)到2008年底,在我市红十字系统初步建成初级卫生救护网络。

  (四)将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与安全生产教育相结合,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与职业培训相结合,使参训者的安全生产意识进一步加强,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得以弘扬,自救互救能力得到普遍提高。在参训者遇到意外事故时,能采取有效的自救互救措施,以减少伤残和死亡。

  四、实施培训计划

  (一)培训步骤

  1.第一阶段:2005年1月至2006年12月,重点在市级精神文明单位及公安、交通、旅游三个行业中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

  参训人员:市级精神文明单位职工、全市公安、交通干警、驾校学员、全市机动车驾驶员、旅游行业工作人员。对已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卫生救护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按《中国红十字会急救员持证规定》要求,每三年参加一次复训,换发合格证。

  2.第二阶段:2007年1月至2007年12月,重点进行建筑、电力、教育行业及社区的卫生救护培训工作。

  3.第三阶段:2008年1月至2008年12月,启动其他行业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卫生救护培训工作。

  (二)培训内容

  培训以现场的、初级的、易掌握的救护知识和技能为主,主要包括止血、包扎、骨折固定、搬运等四项基本技术,现场心肺复苏技能以及中毒(化学和食物)、触电、溺水、一氧化碳中毒、自给、烧伤、火灾等意外事故及家庭急症的紧急救护和技能。

  培训时间为16学时。

  (三)培训方法和要求

  1.由市红十字会与各行业主管部门联系,按各行业的实际情况力争统一安排进行;部分行业确有困难不能统一安排的,各区县分头进行。各区县负责制定本辖区的培训计划,准备教学设备及培训币资,经上级红十字会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协调并接受考核检查。政府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支持参与卫生救护培训工作。

  2.凡有50人以上参训人员和培训场地的单位,可向当地红十字会卫生救护培训工作办公室申请上门培训。上门培训由所在单位负责参训人员的组织管理工作,由当地红十字会卫生救护培训工作办公室负责统一培训。

  3.考试考核。由四川省红十字会统一出题制卷,由当地红十字会卫生救护培训办公室负责组织每期参训人员的考试考核。经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中国红十字会急救员证”,未合格者应参加补训。

  4.教学要求。教学点必须有教学场地、有心肺复苏人体模型及与教学配套的设备、教材等,光盘及各种表格由四川省红十字会统一制备。授课师资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并有四川省红十字会颁发的卫生救护师资证。

  五、收费管理

  卫生救护培训本着以训养训的原则,收取一定费用;用于教师的酬金、教材、教学设备、证本、租用场地和办公用品的开支。收费在上级物价局未下达新的收费标准前,按市物价局泸市价函[2002]15号文执行。收取的培训费专项列支,专款专用。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领导机构,加强培训工作领导

  由市县两级红十字会牵头,分别成立卫生救护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卫生救护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当地红十字会会长副会长担任,副组长及成员由公安、交通、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红十字会、旅游、精神文明建设等部门分管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成员进行明确分工,各施其职,认真组织落实成员单位的卫生救护培训工作。

  (二)广泛宣传,提高自觉参训意识

  采取印发宣传资料和大众媒体宣传的形式,向有关单位领导和广大群众广泛宣传开展卫生救护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使其充分认识到: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救护培训工作是《红十字会法》的规定和上级的要求;是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掌握卫生救护技能,是安全生产和减少事故及经济损失的需要。

  (三)严格管理,重视培训效果

  开展卫生救护培训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该项工作,要将该项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素质教育的内容进行规划和安排。各级红十字会要加强卫生救护培训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做到五个统一,重视培训效果,严格质量把关,使参训学员真正掌握现场急救基本知识和技能,真正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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