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电子信息产业基地认定管理办

关于印发《广西电子信息产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桂信发[2005]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1-25
施行日期:2005-01-25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信息产业局

正文

各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为规范我区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建设广西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的实施意见》(桂信发[2005]1号文)(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广西电子信息产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好本市的相关申报工作,申报数量不限。

  同时,各市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做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为产业基地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00五年元月二十五日

  附件:

广西电子信息产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的申报、认定、审批、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建设广西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的意见》(桂信发[2005]…号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电子信息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是指电子信息产业规模较大、科研开发能力较强、骨干企业相对集中、产业链和配套服务体系比较完善的地区。

  第三条 产业基地的认定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自治区信息产业局负责对产业基地的认定、审批、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各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市产业基地的申报工作,并配合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对经认定的产业基地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产业基地的认定条件如下:

  (一)电子信息产业年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二)拥有电子信息产业骨干企业,产业链相对完善。其中,综合类(以整机产品为主)企业销售额在2亿元以上;元器件企业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企业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

  (三)产品技术先进,人才优势明显,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强。

  (四)有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体系。

  (五)地方政府重视信息产业发展,具有完善的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滚动规划和统计指标体系。

  (六)产业基地所在地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为当地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安排一定规模的专项资金用于产业基地发展。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产业基地由各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条件向自治区信息产业局申报。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产业基地的申报材料包括地方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广西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申报表》及其有关附件。附件主要包括:

  1、申报方电子信息产业基本情况;

  2、申报方电子信息产业三年发展规划;

  3、达标骨干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4、申报方所在地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政策及专项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二)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行业统计为准。

  (三)上述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原件五份及电子版。(《广西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申报表》另发,或到我局网站www.gxit.gov.cn下载)。

  第八条 审核。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委托支撑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组织有关专家根据认定条件对申报资料进行评估和必要的实地考察后形成评审意见,报局审批。

  第九条 认定授牌。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基地进行批复并授牌。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对产业基地施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对于不达标的产业基地予以摘牌。

  第十一条 被授予产业基地的地方应于每年3月20日前将发展情况通过地方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自治区信息产业局。

  第十二条 对已经授牌的产业基地,如发现弄虚作假予以摘牌。

  第十三条 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将根据行业和市场的发展情况,每四年对产业基地的认定条件作相应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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