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区农村牧区五保“敬老工程”实

关于印发《全区农村牧区五保“敬老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内民政保[2005]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1-25
施行日期:2005-01-25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局

正文

各盟市民政局,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民政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完善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确保五保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农牧民人均生活水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民政厅决定在全区农村牧区开展五保“敬老工程”。现将《五保“敬老工程”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积极行动起来,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出发,从完善农村牧区保障体系促进农村牧区文明进步的客观要求出发,全面提高我区五保供养工作水平,切实保障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五保“敬老工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根本目标,转变观念,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五保供养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牧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五保对象的确定

  五保对象是指农村牧区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1)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2)无劳动能力的;(3)无生活来源的。

  凡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必须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除本人不愿意者),发放五保供养证书,并登记造册。

  三、供养标准与资金来源

  1、供养标准。按照五保供养水平不低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的要求,经过调研测算,我区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标准,现阶段原则上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每人年供养标准不低于800元,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每人年供养标准不低于1200元。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适当提高供养标准。

  2、供养资金来源和发放渠道。我区现有五保对象7.1万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税费改革政策的规定,五保供养资金应从农牧业税附加和转移支付中支出,这是五保供养资金来源的主渠道。实行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特别是在各地免征、减征农业税及其附加后,原从农牧业税附加中列支的五保供养资金,应列入旗县财政预算。集中供养经费由旗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直接拨付敬老院,分散供养经费由旗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户。各盟市在安排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时,应当确保五保供养资金足额落实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并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经费投入自然增长机制和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四、敬老院建设

  敬老院是实施集中供养的主要办法。加快敬老院建设是改善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必然途径。各地要因地制宜,科学布局,有序推进敬老院建设。

  1、敬老院建设规划。全区敬老院建设以乡镇区域型敬老院为主,坚持量力而行,统筹规划,实事求是和多元投资的原则。所需建设经费由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财政各负担三分之一。

  在2004年试点的基础上,2005—2007年,平均每年新建敬老院50所(每所敬老院床位不低于30张),改扩建敬老院200所。

  经过三年努力,全区新建敬老院150所,改扩建敬老院600所,使全区敬老院数量达到1000所以上,新增床位10000张以上,全区敬老院床位达到21000张以上,集中供养率达到30%以上。

  2、规模标准。敬老院应环境优美,交通便利,院区面积不少于20亩,新建和改扩建敬老院每所床位不低于30张,每张床位不少于12平方米(含公用面积)。每个敬老院要有耕地30—50亩耕地(其中3—5亩水浇蔬菜地),有条件的可划拨100-200亩林地或草场;养5—10口猪,30—50只羊。配备一台电视机、一台电冰柜、一台洗衣机,以保障院民的基本生活需求,逐步提高五保对象的生活水平。

  3、资金匹配方式。在农村牧区新建敬老院每张床位(含公用面积)12平方米,每平方米600元,改扩建敬老院每张床位(含公用面积)12平方米,每平方米300元。按照自治区、盟市、旗县财政各负担三分之一的筹资办法,妥善解决敬老院建设经费。

  五、分散供养

  继续坚持以分散供养为主,集中供养为辅的方针,不断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分散供养,改变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主的传统供养模式,实行国家财政供养为主和社会互助为辅的供养模式。一是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苏木乡镇政府、嘎查村委会要与五保供养对象个人签订供养协议,明确各自在五保对象吃、穿、住、医、葬方面的职责。委托他人代养的,村委会、代养人、五保户要签订代养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二是社会各部门、各社团组织和包扶单位及干部主动和五保对象结对子,开展经常性的捐款捐物和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解决五保供养对象的日常生活需求和临时困难。三是开展经常性的邻里互助活动,发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嘎查村委会组织村民或村民自愿负担起五保老人的日常生活起居。

  根据五保供养对象的年龄和身体状况,对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实行分类保障,以便分清轻重缓急,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使我区的五保敬老事业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社会化的良性发展轨道。

  六、加强领导,确保五保“敬老工程” 顺利实施

  1、实施农村牧区五保“敬老工程”是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稳定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实施农村牧区五保“敬老工程”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主动创造条件。要成立五保“敬老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2、实施农村牧区五保“敬老工程”,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在不低于规定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供养水平;新建、改扩建敬老院,要注重美观大方,经济实用,方便老人生活,切忌盲目攀比,片面追求高档次、高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农民摊派经费,加重农民负担。

  3、要切实加强敬老院管理。要选好院长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理财,规范管理,周到服务。卫生部门要积极支持乡镇敬老院设立医务室或医疗点,并配备常用药品。

  4、要积极扶持敬老院大力发展院办经济。本着因地制宜、多种经营、种养加相结合的原则,探索自我补充、自我发展的办院路子,实现“以副补院”、“以院养院” ,不断壮大敬老院发展的物质基础。

  5、要定期开展检查评比活动。各级民政主管部门要经常深入到五保对象家中和敬老院,对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情况和敬老院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给予五保供养对象更多的关怀和爱;要开展经常性的检查评比活动,将五保供养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优秀敬老院和支持五保供养工作的模范单位,予以表彰并大力宣传。形成全社会敬老、爱老的良好氛围。

  七、实施五保“敬老工程”优惠配套政策

  1、要充分利用乡镇政府的闲置房产,采取无偿划拨的方式用于敬老院建设。

  2、乡镇人民政府要按每所敬老院30—50亩耕地(含3—5亩水浇蔬菜地)的标准,从未承包的土地中调剂划拨作为敬老院的生产基地,以弥补供养经费不足。

  3、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牧区敬老院的建设,优先划拨敬老院建设用地,对乡镇敬老院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给予一定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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