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内民政保[2005]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1-25
施行日期:2005-01-25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

各盟市民政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计委),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民政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计委):

  近年来,我区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保障水平稳步提高。但是,全区发展不平衡,一些地区还存在五保对象供养政策不到位、集中供养率低,供养标准低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保而不全、一些苏木乡镇还有应保未保的;敬老院规模小、设施简陋、配套不全、管理服务不够规范;有的苏木乡镇敬老院没有生产基地,直接影响了敬老院的巩固和发展等问题。最近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发出了通知,为贯彻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区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使农村牧区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是对农村牧区“三无”对象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的五保供养政策,是农村牧区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这项制度实施以来,在保障广大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牧区改革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农村牧区税费改革之后,由于供养资金来源发生了变化,供养资金筹措遇到了困难,五保供养工作受到较大影响。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高度,认真研究解决税费改革新形势下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妥善解决好五保对象生活问题作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措施,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保障好和维护好五保对象的利益。

  二、加大措施,进一步完善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政策

  (一)切实解决应保未保问题。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五保供养的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1)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2)无劳动能力的;(3)无生活来源的。各地要严格掌握条件,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并自愿入保的及时发给《五保供养证书》,落实供养待遇,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对于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受委托的扶养人和五保对象签订五保供养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落实服务责任制和帮扶措施。对于在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要签订入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

  (二)合理确定五保供养标准。五保供养包括供给粮油和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生活条件的住房;及时治疗疾病;照料生活不能自理者;妥善办理丧葬事宜;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要求,根据当地财力和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五保内容的需要,实事求是确定当地五保供养标准,确保五保对象的生活达到当地农牧民一般生活水平。目前,根据我区情况,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标准原则上,分散供养的每人年供养标准不低于800元,集中供养的每人年供养标准不低于120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五保供养标准。五保供养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农村牧区经济的发展和各级财力的变化适时调整。

  (三)明确资金来源,落实五保供养经费。实行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农村牧区五保供养资金来源有所变化,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应予保留;免、减农业税及其附加后,原从农牧业税附加中列支的五保供养资金,应列入旗县、苏木乡镇财政预算,确保五保供养资金及时足额发放。集中供养经费可由旗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旗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直接拨付敬老院,分散供养经费可由旗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旗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户。各盟市、旗县在安排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时,应当确保五保供养资金落实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各地要尽快制定五保供养经费拨付办法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和民政厅备案。

  (四)进一步加强敬老院建设与管理。我区现有苏木乡镇敬老院大都建于80年代,设备设施老化,亟待改造修缮。各地要统筹规划,积极支持敬老院建设,推进农村牧区敬老院管理体制改革,把农村牧区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快农村牧区敬老院建设和改造步伐。各地要认真制定建设规划,加大投入力度,分期分批进行新建和改扩建。要充分利用苏木乡镇、学校合并后的闲置资源,改造和完善现有农村牧区敬老院的服务设施,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农村牧区敬老院或资助农村牧区敬老院的建设。要加强敬老院管理,健全规章制度,选聘合格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同时,要落实各项对社会福利事业的优惠政策,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扶持农村牧区敬老院根据自身条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积极探索适合自身实际的“以副补院”、“以院养院”的办法,走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路子。

  (五)动员社会力量,支持五保供养工作。充分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邻里互助的传统美德,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一助一、敬老爱老活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五保供养工作的良好局面,努力营造农村牧区尊老敬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各地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募集的款物,要优先用于解决农村牧区五保户的生活需要。在保证五保供养经费财政投入的基础上,继续发挥苏木乡镇、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五保户承包的土地由嘎查村集体或受委托的扶养人代为耕种的,集体或受委托的扶养人要根据五保供养协议(或敬老院入院协议),对五保对象的生活给予必要补助或帮扶。

  (六)认真解决五保对象医疗难问题。凡开展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地方,由政府出资统一为五保对象办理加入合作医疗的手续,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要给予救助;尚未开展合作医疗的地方,要将五保对象纳入大病医疗救助的范围,确保五保对象有病能够得到及时治疗。

  三、加强领导,确保五保供养政策的落实

  各级政府要对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强化领导责任,将其列入政府主要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研究解决五保供养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足额预算五保供养经费,并研究制定五保供养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五保供养经费、供养制度尚未落实的地方,要立即落实到位,对各种人为降低供养标准的做法,予以纠正。要建立五保供养信息公开制度。各地要公开五保供养申请条件、审批程序,五保供养标准和五保供养资金发放使用情况。同时,各地民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全社会的监督。要建立定期检查和情况通报制度,检查五保供养政策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五保供养搞得好,政策落实到位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五保供养政策落实不力,未按规定程序审批,不如实上报、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并提交有关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挤占、挪用五保供养经费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要通过进一步落实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政策,使广大五保老人充分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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