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台北市政府员工服务证制发使用注意事

修正「台北市政府员工服务证制发使用注意事项」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94)府人资字第09430070700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1-25
施行日期:2005-01-25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台北市政府(94)府人资字第09430070700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0点

一、为便于识别管制,本府各机关学校(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定期换发员工服务证,每次均以不同款式区分之,有效使用期间以二年为原则,必要时得延长,服务证图样格式由本府订定之。

二、各单位之服务证由本府招商承印,并于规定时间内径向厂商登记价购及办理换证作业。

三、服务证以颁有印信之单位为制发单位,依组织规程所定,凡冠有「台北市政府」衔名之制发单位,因本次服务证正面业已印有「台北市政府」字样,则单位衔名不须含「台北市政府」,其它依规定不冠「台北市政府」衔名之制发单位,得印该单位衔名。

四、服务证采用一般纸卡、硬式卡片及附加悠游卡功能等规格,属于一般纸卡者,必须加盖制发单位之骑缝钢印,并以护贝方式处理,如无钢印单位,应一次造册送由本府秘书处加盖本府钢印。

五、员工服务证之机关名称、人员姓名、职称等资料必须加注英文,其相关英译资料请依本府双语词汇查询系统网站(http: //bilingual.taipei.gov.tw)公布之资料为准,各单位如属临时或短期性之员工,依需要得自行于服务证(一般纸卡)正面右下方空白处加盖临字样,以兹区分。

六、服务证应贴(印)有本人最近半身脱帽相片,正面姓名栏及背面职称栏之中英资料,均以黑色正楷书写或印制。

七、各单位员工于上班时间,应一律将本府制发之员工服务证佩带(挂)于胸前,各级主管并应负起督导之责。

八、非办公时间进出本府,应主动向警卫人员出示员工服务证。

九、员工对于持用之服务证,应妥慎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或作抵押等不正当行为,如有遗失或污损,应向原制发单位申请补(换)发,在有效使用期间届满或离职时,应缴回注销。

十、各单位制发之服务证,应列册登记,妥为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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