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台中市学校卫生委员会设置要点」名称

修正「台中市学校卫生委员会设置要点」名称为「台中市学校卫生及午餐辅导委员会设置要点」并修正全文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府教体字第0940015388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1-25
施行日期:2005-01-25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台中市政府府教体字第0940015388号函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11点(原名称:台中市学校卫生委员会设置要点)

一、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促进学校及学生教职员工健康,依学校卫生法第五条及直辖市县市政府所属中小学校办理学校午餐应行注意事项第三点规定,设台中市学校卫生及午餐辅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订定本要点。

二、本委员会之任务如下:

(一)提供学校卫生政策及法规兴革之意见。

(二)提供学校卫生之计划、方案、措施及评鉴事项之意见。

(三)提供学校卫生教育与活动之规划及研发事项之意见。

(四)提供学校健康保健服务之规划及研发事项之意见。

(五)提供学校环境卫生管理规划及研发事项之意见。

(六)协调相关机关、团体推展学校卫生事项。

(七)提供学校午餐业务建议及咨询事项。

(八)其它推展学校卫生之咨询事项。

三、本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副市长兼任;副主任委员二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长及本市卫生局局长兼任;其余委员六人至十二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员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关业务单位及所属机关主管一人至三人。

(二)学校卫生工作绩优现职人员二人至三人。

(三)相关民间团体负责人二人至三人。

(四)学者专家一人至三人。

四、本委员会委员任期一年,期满得续聘(派)之。但代表机关或团体出任者,应随其本职进退。委员出缺时,本府得予补聘。补聘(派)委员之任期至原委员任期届满之日止。

五、本委员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本府教育局体育保健课课长兼任,承主任委员之命,综理本委员会行政事务;另置干事若干人,由本府教育局派兼之。

六、本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以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未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副主任委员一人为主席,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均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

七、本委员会应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员出席始得开会,决议事项应有出席委员过半数以上之同意行之。

八、本委员会开会时委员应亲自出席。但代表单位机关之委员不克出席时,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委员会开会时,得邀请专家及相关单位人员列席。

九、本委员会对外行文,以本府名义行之。

十、本委员会兼任人员均为无给职。但外聘委员得依规定支领出席费。

十一、本委员会所需经费由本府教育局编列预算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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