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内国税流函[2005]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1-25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要求,为规范我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 2 004]168 号)精神,经省局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广湘潭市局、株洲市局对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实行计算机核定定额的做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计算机核定定额的对象,是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

  二、应纳税额的确定是按照经营地段等级、行业类别、经营面积、经营能力状况、综合征收率等因素,采用“参数定税法”,由计算机统一核定定额。

  三、各市州局可先在一个县市区(分)局试点,然后全面推广,条件成熟的单位,也可在市州局全面推广。尚不具备计算机核定定额条件的地区,必须按照计算机核定定额的原理进行人工集体核定。

  四、要加强对电脑核定定额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州局要明确一名局领导负责,征管和信息部门的同志要加强协作配合,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选择湘潭市局或株洲市局的定额核定软件和管理办法进行操作,重点搞好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对纳税人的宣传发动,基础数据的采集、审核,税额的计算和下达纳税定额通知等工作,以保证定税工作的实施效果。

  五、各市州局应将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向省局报告。

二○○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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