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审

修正「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审查有价证券上柜作业程序」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证柜债字第0940002511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1-27
施行日期:2005-01-27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柜债字第0940002511号公告修正发布第14点条文;并自公告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三字第0940101736号函准予备查

十四公司债、金融债券已在柜台买卖之发行人,再发行债券时,应于发行三十日内向本中心申报,并由承办人员检查所送各项书件齐全后,公告其上柜事宜。其前已发行之债券申报为柜台买卖,承办人员检查所送各项书件齐全后,公告其上柜事宜。

公司债以价款缴纳凭证申请上柜者,应于经主管机关核准并收足价款后十五日内,向本中心办理之,承办人员应于检查其所送之申请书件齐全后,依审查准则第十五条规定公告其上柜事宜,并提报董事会暨函报主管机关。

公司债、金融债券已在柜台买卖之发行人,申请该债券之分割公司债或分割金融债券为柜台买卖时,由承办人员检查所送各项书件齐全后,公告其上柜事宜。

证券商向本中心申请公司债或金融债券之本金与利息之分拆,或申请将分割公司债或分割金融债券重组为公司债或金融债券时,由承办人员检查所送各项书件齐全后,向市场公告之,并副知台湾证券集中保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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