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台中县市市区汽车客运路线审议委员会

订定「台中县市市区汽车客运路线审议委员会设置要点」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府交运字第0940018034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1-27
施行日期:2005-01-27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台中市政府府交运字第0940018034号函、台中县政府府交行字第0940028819号函会衔订定发全文9点

一、台中县市政府为促进台中县市市区汽车客运营运健全发展及就路线新辟、变更建立公平审核制度,依汽车运输业审核细则第七条第二项,设台中县市市区汽车客运路线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订定本要点。

二、本委员会之任务如下:

(一)台中县市之市区汽车客运业者申请跨越台中县、市之公车路线新辟、变更或撤销之审议。

(二)新辟跨越台中县、市之公车路线申请经营者之评选。

(三)其它有关汽车客运事项之审议。

三、本委员会置委员九人,召集委员由台中县政府交通旅游局局长及台中市政府交通局局长兼任。委员七人,由台中县市政府就下列人员聘(派)兼之:

(一)交通部公路总局台中区监理所代表一人。

(二)台中县政府交通旅游局代表一人。

(三)台中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一人。

(四)学者专家四人。

前项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派)之,但代表机关(单位)出任者,应随其本职进退。委员出缺时,得予补聘;补聘委员之任期至原委员任期届满之日止。

四、本委员会之幕僚作业,由台中县政府交通旅游局或台中市政府交通局办理之,并承召集人之命,负责处理有关会务。

五、本委员会会议由台中县政府交通旅游局局长及台中市政府交通局局长轮流召集并主持会议。

本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之委员出席,始得开会;决议事项应有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始得决议。可否同数时,由主席裁决之。

六、本委员会对于跨越台中县、市之公车路线审议,必要时得举办说明会,邀请相关公路主管机关、汽车客运业者、消费者团体代表及有关人员等列席说明。

七、本委员会开会时,学者专家应亲自出席,机关(单位)代表之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得指派相关业务主管或人员代理出席。

八、本委员会委员及兼任人员均为无给职。

九、本委员会所需经费由召集人所属之机关于相关经费项下分别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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