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皖政办[2005]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1-28
施行日期:2005-01-28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残联 2004年12月)

  精神疾病是在各种生物学、心理学以及社会环境因素影响下人的大脑功能失调,导致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的疾病,不仅严重影响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属的生活质量,同时也给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做好精神疾病的防治,预防和减少各类不良心理行为问题的发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的繁荣稳定,对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党和政府历来重视精神卫生工作,多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增多,竞争压力加大,人口和家庭结构变化明显,严重精神疾病患病率呈上升趋势。与此同时,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老年性痴呆和抑郁、药物滥用、自杀和重大灾害后受害人群心理危机等方面的问题也日益突出。精神卫生已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突出的社会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

  精神卫生工作要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探索符合我国实际的精神卫生工作发展思路,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把防治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社区和基层。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模式,保障精神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开展;加强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突出重点人群的心理卫生问题干预,努力开展精神疾病患者的摸底、调查、登记和救治救助,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预防和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建立健全精神卫生的法律法规;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和科研工作。

  二、工作目标

  按照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残联印发的《安徽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皖卫防〔2002〕45号)确立的主要工作目标,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2005年达到30%,2010年达到50%;儿童和青少年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2010年降到12%;精神分裂症治疗率2005年达到50%,2010年达到60%;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工作覆盖人口2005年达到2000万人,2010年达到4000万人。

  三、组织领导

  (一)切实落实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部门协调工作制度,成立相应组织,把精神卫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提出当地精神卫生工作目标,统筹规划,采取措施,抓好落实。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落实对精神卫生机构的补助政策。被国家确定为开展“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市、县(区)要切实加大投入力度。要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精神卫生工作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物价政策,逐步提高精神科医务人员技术和劳务等服务项目的价格,体现精神科医务人员的劳动价值和维持精神病院的自身发展,同时逐步降低精神疾病治疗药品、检查等项目的价格。要根据精神病人复发率高、疗程长的特点,制定合理的医保政策,确保精神病人能得到有效治疗。县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开展农村医疗救助等形式,保证当地贫困农民中的精神病人能得到最基本的治疗。研究制定鼓励单位、团体和个人资助精神疾病防治工作的办法,鼓励社会资源投向精神疾病的防治工作。

  (二)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加强分工协作。卫生、民政、公安、教育、司法、残联、共青团、妇联、老龄委等部门、单位和团体要针对日益突出的精神卫生问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卫生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担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任务,调整现有精神卫生机构的服务方向和重点,提高治疗与康复水平。教育部门要制定本部门心理健康教育计划,在学生中普遍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对教师等人员的相关知识培训,开展心理咨询等工作。民政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担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复员、退伍军人的救治任务;及时收容和治疗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抚养人的精神疾病患者。公安机关要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内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有关情况,督促家属落实日常监管和治疗措施,对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实施强制治疗,安康医院负责做好治疗工作。司法部门要负责制定对在押罪犯和劳教人员以及管教人员开展精神卫生工作的规程,建立精神疾病干预机制,加强对罪犯、劳教人员精神疾病干预、治疗力度,并组织实施精神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营造社会氛围。每年围绕10月10日“世界精神卫生日”确立的主题,积极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同时,大力开展经常性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心理健康水平,消除社会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偏见。

  四、重点人群心理行为干预

  (一)重视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和干预。卫生和教育部门要联合开展对学校教师、班主任、校医等的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早期发现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能力。依靠学校现有工作队伍和网络,在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针对不同年龄儿童和青少年的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包括技能训练)与咨询服务,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心理指导和帮助。

  (二)加强妇女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的研究和干预。维护有精神疾病和不良心理行为问题妇女的权益,加强妇女孕产期心理健康保健和常见心理问题的识别及处理工作,降低其产前、产后不良心理反应发生率;做好妇女更年期心理健康咨询和指导工作。加强农村妇女心理行为问题的多学科研究,开展针对农村妇女的心理健康咨询和危机干预服务,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农村妇女精神疾病患病率。

  (三)开展老年心理健康宣传和精神疾病干预。利用现有精神卫生资源,建立老年性痴呆干预网络,普及老年性痴呆和抑郁等精神疾病的预防知识,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活动并提供有效的支持和帮助,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四)加强救灾工作中的精神卫生救援。加快制定灾后精神卫生救援预案,在组织、人员和措施上提供保证,降低灾后精神疾病患病率。以安徽省精神卫生防治中心为主,成立全省联网的重大灾难后人群心理危机干预小组,积极开展重大灾后受灾人群心理干预和心理应激救援工作,评估受灾人群的精神卫生需求,确定灾后心理卫生干预的重点人群,提供电话咨询、门诊治疗等危机干预服务。

  (五)开展职业人群和被监管人群的精神卫生工作。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职业人群的具体情况制订适宜计划,疏导和缓解职工因工作、家庭生活等带来的压力。各地要把被监管人员的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本地区精神卫生工作计划,加强对公安机关监管民警,监狱、劳教部门民警和医护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根据被监管人员精神卫生流行病学特点,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特点的被监管人员开展心理治疗和心理矫正工作。

  五、加强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

  (一)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本地区现有各级各类精神卫生机构,明确功能定位,实现资源整合。要按照精神卫生机构为主体,综合医院精神科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依托的原则,建立健全我省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尚未建立精神卫生机构的设区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建立专门机构或指定综合医院承担本地区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治疗与康复以及技术指导与培训工作。各县根据当地精神卫生工作实际情况建立相关机构或科室。

  (二)加强社区和农村精神卫生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社区和农村的精神卫生工作,充分发挥各级残联、民政部门的优势,与卫生部门共同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模式,完善医疗救治和转诊制度,帮助精神疾病患者切实得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和早期康复。要加强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普及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防治知识,提高农村卫生机构精神疾病急救水平。

  (三)加强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要采取措施为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及双相情感障碍、老年性痴呆和抑郁等重点精神疾病患者提供适当的治疗与康复服务。加强精神疾病药品的管理和供给工作,积极开展以药物为主的综合治疗,不断提高治疗与康复水平。对精神疾病患者被关锁(以无理的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情况进行普查摸底,从治疗、看护、资助等方面制订可行的解锁方案,积极进行监护治疗和定期随访。逐步提高精神疾病患者的社会适应能力,使其回归社会。把精神疾病患者中的贫困人群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予以救助。

  六、加快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步伐

  (一)逐步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制度。按照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执业资格制度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从事心理治疗与咨询人员的执业准入管理。心理治疗与咨询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专业教育,上岗后要保证必要的专业进修时间,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加强人才培养和教育工作。要加强医学院校在校学生、现有精神专科和非精神卫生专业医护人员以及其他从事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对常见精神疾病早期识别和有效处理的能力。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加强精神卫生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医学伦理学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改善精神卫生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促进精神卫生工作队伍的发展。

  七、加强精神卫生科研和疾病监测工作

  重视和支持精神卫生的科学研究,积极鼓励把科研成果应用于防治工作实践,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人员交流与科研合作,提高我省精神卫生工作的整体水平。逐步建立和完善精神疾病信息监测网络,加强监测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开展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掌握精神疾病流行情况和发展趋势。

  八、依法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逐步建立健全我省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地方性法规。实施精神疾病患者及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权,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就诊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侵害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要经过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对精神疾病患者责任能力进行评估后,按照法律程序处理需强制住院患者的有关问题或有关案件,加强对经鉴定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的监管和治疗工作。鉴定工作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确保鉴定科学、公正,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强化对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执法监督,禁止和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和违规的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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