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企业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文政办发[2005]2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1-28
施行日期:2005-01-28
发布部门: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

  第三章 专项资金安排的重点及范围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及监督

  第六章 附则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文山州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文山州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文发[2004]42号),为加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企业技术进步中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是指由州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企业技术进步项目贷款贴息补助的资金。

  第二章 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

  第三条 技改贴息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文山州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为目标,促进节能降耗,改善环境,优化结构,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竞争能力。

  第四条 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吸引银行、社会和其他资金投向企业技术进步,促进全州经济结构的调整优化。

  第五条 坚持企业改革、改组和技术改造相结合,引导和促进企业横向联合、兼并重组,加快企业技术进步步伐。

  第三章 专项资金安排的重点及范围

  第六条 对州确定的三七、冶金、建材、煤炭和农特产品加工等重点产业和列入省县域工业特色产业重点企业,以及州培育的大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七条 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工艺,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的精深加工项目。

  第八条 在建或投入试生产,建设资金落实并产生银行贷款的项目。

  第九条 扶持标准按项目银行贷款资金给予一次性适当贴息补助。资金直接补助到项目业主。

  第十条 对国家和省级已扶持过的技术进步项目,原则上不再扶持。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具体程序为:

  1.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须拟定资金补助请示,并附项目批复或备案文件、银行贷款合同和借据凭证复印件,按要求上报。

  2.县属企业由各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州经委和州财政局。

  3.州属企业直接向州经委和州财政局申报。

  第十二条 州经委和州财政局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查,提出安排意见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州经委和州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及监督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由州财政局设立专户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下达文件后,须持项目审批文件、有效贷款合同和借据凭证复印件到州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同时,企业必须在银行开设专户,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将所截留、挪用的资金全额收缴州财政。

  第十六条 州经委要与各用款单位签订专项资金使用目标责任书,对企业新增销售收入、上缴税金等经济指标进行考核,保证资金用出效益。

  第十七条 州经委、州财政局要对扶持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和考核,保证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并达到预期目标。对改变资金用途,达不到预期目标的,由州财政局收回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经委、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文山州经济贸易委员会、文山州财政局《关于印发<文山州企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经贸技[2000]44号、州财企[2000]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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