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不断推进卫生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进程,现将《辽阳市卫生局卫生行政许可办理有关规定》下发给你们,以便实施。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辽阳市卫生局卫生行政许可办理有关规定
为全面贯彻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第[38]号令)和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卫字[2005]1号)精神,做好我市卫生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现就我局卫生行政许可的办理做如下规定:
一、工作流程
卫生局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大厅设置卫生行政许可办理科,将我局负责的15项行政许可项目全部进入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一站式”办理。其工作流程:申请人向窗口提出许可申请,办理科受理并制定受理(或不受理)决定书相关科室(医政科、基妇科、法监科),进行材料、现场审验并制定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书主管局长审核签署意见局长审批大厅办理科复核后制证并通知送达申请人。
办理科在受理护士注册(含变更注册)申请后,转医政科由医政科审核并制证,由办理科通知送达申请人。
1、每年4月初由医政科、基妇科公示限制许可的需求项目及数量。
2、相关科室在集中办理许可项目(机构设置、校验、注册等)时,要提前一周通知办理科,必要的会议办理科派人参加,以便做好受理的准备工作。
3、办理科对受理的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后,通知局各相关科室取回,相关科室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后返给办理科。
4、省卫生厅召开的各种与许可相关的会议由相关科室派人参加,并负责落实。省厅组织的制证培训(护士注册除外)由医政科、基妇科、法监科向主管局长汇报后通知办理科派人参加。
5、对有正当理由需补证照的,由业务科室直接受理填写《证照补发申请表》,经主管局长、局长签字后制证,并通知送达申请人。
6、各类许可证由局办公室统一购买,盖局公章后交给办理科,履行登记签字手续。
7、相关科室做出撤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建议后,要将案卷送法监科审核,待法监科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做出建议的科室送主管局领导审定后实施。
8、因做出撤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而引起行政赔偿的案件,由法监科受理后,会同相关科室提出具体的赔偿建议,经局领导同意后实施。
9、按照市政府“三必进”的要求,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由办理科在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大厅收取。
二、科室职责
医政科:负责对分管的许可项目提供受理条件及受理所需材料目录;负责相关许可材料的审查和现场审验、记录,并制定准予(或不准予)决定书;负责医疗机构年度校验有关事项的安排、现场审验,提出校验意见并做出校验结论;负责执业医师考试、从事气功医疗服务人员的报名资格审核、考试的组织、成绩的发布、注册的通知等相关事宜;负责护士注册的通知、人员资格审查、编制证书代码等业务工作。
基妇科:负责出具《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负责对申请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开办社区服务机构等许可项目提供受理条件及受理所需材料目录;负责相关许可的材料审查和现场审验、记录,并制定准予(或不准予)决定书;负责社区医疗机构年度校验有关事项的安排、现场审验,提出校验意见并做出校验结论;。
法监科:负责对申请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单位、公共场所、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等许可项目提供受理条件及受理所需材料目录;负责相关许可的材料审查和现场审验、记录,并制定准予(或不准予)决定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不定期对相关科室办理的许可审批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办理科:负责对各项卫生许可的受理、初审、传送;负责对相关科室审验程序及结果的复核,提出明确复核意见;负责许可的制发。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对违法实施卫生行政许可行为的举报、投诉和责任追究制度。
1、在法监科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对全市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2、对举报、投诉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案件,由法监科会同监察室组织调查、取证,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经局领导同意,依法予以纠正,对相关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各相关科室应根据所实施卫生许可事项的实际情况,制定对被许可人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全面监督的管理制度,把监管责任落实到岗、到人。相关科室制定的管理办法送法监科备案。
4、对举报、投诉下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案件,由法监科会同相关执法科室组织调查、取证(卫生监督所可协助或受委托独立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经局领导同意,依法予以纠正,对相关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对实名举报、投诉的案件,由法监科向举报、投诉人反馈对案件调查、处理情况。
四、建立重大许可听证制度
对重大许可项目依法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卫生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是否启动,由具体实施行政许可的科室依法确定,经局领导同意后由具体实施行政许可的科室负责组织。听证由法监科主持,相关科室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