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政法学会
为公布的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起,存放于本署的社团及财团存盘文件内,档案组1号11/2005。
第二条 本会会址设于澳门牧场巷70号澳门大厦第二期C座3楼G,经理事会同意可更改。
第三条 (1)(保持不变)
(2)(保持不变)
(3)(保持不变)
(4)(保持不变)
(5)(保持不变)
(6)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为本会会员提供文化、康乐、体育、教育和研究培训等活动。
第十一条 在理事会下设立青年委员会、体育委员会、妇女及儿童权益委员会、文教及出版委员会、社会事务委员会、法学研究委员会,各专责部门按本会章程执行,并自行订定【运作指引】办事,由理、监事会通过后公布施行。本会附设【内部规章】规范领导机构及辖下个别专责部门,行政管理及财务工作的具体运作,细则及有关具体条文交由理、监事会通过后公布施行。
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于第一公证署
助理员 袁嘉慧 Iun Ka W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