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票券商对同一企业风险总额规定」

修正「票券商对同一企业风险总额规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金管银(四)字第0940000106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1-28
施行日期:2005-01-28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银(四)字第0940000106号令修正发布全文7点

一、本规定依据票券金融管理法(以下称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二、兼营票券金融业务之金融机构,依银行法或其它法令之规定,不适用本规定。

三、本规定所称同一企业风险包括下列项目:

(一)对同一企业为短期票券之保证、背书。

(二)持有同一企业发行之短期票券。但不包括前款为保证及经其它金融机构保证、背书或承兑之短期票券。

(三)持有同一企业发行之债券。但不包括经其它金融机构保证之债券。

(四)对同一企业从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五)持有同一银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证、背书或承兑之短期票券或债券。

(六)对同一银行之存款或保本保息之代为确定用途信托资金。

前项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之短期票券或债券余额,指库存自有部位加计附买回条件卖出之短期票券或债券帐列成本。

四、前点所列项目之风险权数如下:

(一)对同一企业为短期票券之保证、背书,风险权数为百分之一百。但该企业之信用评等等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风险权数为百分之

六十:

1.经标准普尔公司(Standard Poor’ s Corporation)评定,长期信用评等达BBB-等级以上,短期信用评等达A-3等级以上。

2.经穆迪投资人服务公司(Moody’ s Investors Service)评定,长期信用评等达Baa3等级以上,短期信用评等达P-3等级以上。

3.经惠誉公司(Fitch Inc.)评等,长期信用评等达BBB-等级以上,短期信用评等达F3等级以上。

4.经中华信用评等股份有限公司评定,长期信用评等达twBBB-等级以上,短期信用评等达twA-3等级以上。5.经英商惠誉国际信用评等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评定,长期信用评等达BBB–(twn)等级以上,短期信用评等达F3(twn)等级以上。

6.经穆迪信用评等股份有限公司评定,长期信用评等达Baa3.tw等级以上,短期信用评等达TW–3等级以上。

(二)持有同一企业发行之短期票券,风险权数为百分之一百。但该企业之短期信用评等等级,符合前款规定者,风险权数为百分之六十。

(三)持有同一企业发行之债券,风险权数为百分之一百。但该企业或该特定债务之长期信用评等等级,符合第一款规定者,风险权数为百分之六十。

(四)对同一企业从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原契约期限在一年以下者,风险权数为百分之○?五;原契约期限超过一年者,第一年之风险权数为百分之○?五,每增加一年,风险权数增加一个百分点,增加未满一年,以一年计。

(五)持有同一银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证、背书或承兑之短期票券,风险权数为百分之一百。但该银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之短期信用评等等级,符合第一款规定者,风险权数为百分之六十。

(六)持有同一银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证或背书之债券,风险权数为百分之一百。但该银行、票券金融公司或该特定债务之长期信用评等等级,符合第一款规定者,风险权数为百分之六十。

(七)对同一银行之存款或保本保息之代为确定用途信托资金,风险权数为百分之一百。但该银行之信用评等等级,符合第一款规定者,风险权数为百分之六十。

五、票券金融公司对同一企业风险总额,指第三点第一项所列同一企业风险各项目余额乘以前点所列各项目风险权数后之合计数额。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以契约名目本金总额计算,契约无名目本金者,以面值或合约金额计算。

六、票券金融公司对同一企业风险总额,不得超过该票券金融公司净值百分之二十;但对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所列企业以外之同一银行或票券金融公司风险总额,不得超过该票券金融公司净值百分之四十。

票券金融公司对第三点第一项所列同一企业风险各项目余额,依本法相关规定办理。

七、本规定修正发布前票券金融公司对同一企业风险总额,不符本规定者,除经主管机关核准外,应自本规定修正发布日起六个月内调整至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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