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

修正「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券商办理或代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业务更改委托交易类别作业处理要点」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1-28
施行日期:2005-03-01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柜交字第0940002084号公告修正发布第1、2、4、5点条文;并自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四字第0930155416号函核定

一、本作业处理要点依据本中心业务规则六十二条之一第二项条文订定之。

二、更改交易类别申报作业

(一)证券经纪商接受委托人委托买卖申报成交后,申请下列各项交易类别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填具委托人更改交易类别明细表,送请权责主管核准,于成交当日上午九时起,将更改资料以计算机传输至本中心指定之计算机,至迟不得逾下午六时,若因偶发事故致未能及时传输,应即电话通知本中心延长申报时间。

1.普通交割之买卖与信用交易之买卖交易类别互为变更。

2.信用交易之融资融券买卖交易类别互为变更。

3.普通交割之卖出与借券之卖出交易类别互为变更。

4.借券之卖出与信用交易之卖出交易类别互为变更。

(二)证券自营商办理更改交易类别申报作业,得就普通交割之卖出与借券之卖出交易类别互为变更,其余作业程序准用前项规定办理。

四、违规处理:

(一)证券经纪商总公司或个别分公司更改交易类别作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每月统计后即依本中心业务规则第九十三条规定通知其改善。

但已申报买卖错帐或更正帐号处理而更改交易类别者,不列入计算:

1.当日更改交易类别作业委托笔数超过四十笔,且超过成交笔数百分之十者。

2.当日更改交易类别作业金额达新台币六仟万元者。

3.当月更改交易类别作业累计委托笔数超过成交笔数百分之二十,且逾各证券商总公司与个别分公司更改交易类别作业之平均笔数者。

(二)证券经纪商于六个月内经本中心依前项规定通知其改善而未改善者,得依本中心业务规则第一○○条规定对其发生违规之部门负责人为下列之处理:

1.前项同款累计达二次者:通知该公司对该部门负责人予以警告。

2.前项同款累计达三次以上者:暂停该部门负责人执行业务一个月。

(三)证券自营商办理更改交易类别作业于六个月内发生三次(按日计算,以下同),本中心即依本中心业务规则第九十三规定通知改善,发生四次则通知该公司对该部门负责人予以警告,发生五次则通知该公司对该部门负责人暂停执行业务一个月。

(四)违规次数过多或情节严重者,本中心得依本中心业务规则第一○○条规定对其违规之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另行从重处理,并依本中心业务规则第九十四条规定予该证券商警告处理。

五、本作业处理要点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公告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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