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证交字第0940002236号公告修正发布第15条条文;并自九十四年四月四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三字第0930005919号函准予备查
第15条 本公司依本办法拍卖上市证券,于拍卖期间得停止该项证券之标购(证券金融事业为供交割或还券而标购者除外)。拍卖委托数量不受通常交易委托数量之限制,且拍卖成交之价格不受通常交易升降幅度规定之限制,并得酌情不作为当日开盘或收盘价格,其成交之量值统计亦得不并入通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