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授人给字第0940001990号函修正发布第三点条文;并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三、经费额度及来源:
依下列规定分别提拨,统筹运用:
(一)各机关得就实际从事工程业务,且其职务归列为土木工程、机械工程、电力(子)工程职系之工程技术预算员额,以每人每年度最高新台币四万五千元,依下列规定提拨奖金额度:
1各机关如系自办工程规划、设计或监造相关业务:于年度终了时,评估各项工程计画,如达成原施政目标、产生预期效益,且其全年度预算执行率达前三年各项工程计画之预算执行率平均数者,得于其实际执行之工程费实提工程管理费百分之二十内提列工程奖金;全年度预算执行率达百分之六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七十者,得于其实际执行之工程费实提工程管理费百分之三十内提列;全年度预算执行率达百分之七十以上未达百分之八十者,得于其实际执行之工程费实提工程管理费百分之三十五内提列;全年度预算执行率达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得于其实际执行之工程费实提工程管理费百分之四十内提列。
2非自办工程规划、设计或监造但实际从事工程相关业务:依自办工程业务所定提拨标准百分之七十提拨。
(二)于本支给原则实施前依「台湾省政府所属工程机关员工工程奖金发给要点」、「台北市政府所属工程机关员工工程效率奖金发给要点」、「高雄市政府所属工程机关员工工程效率奖金发给要点」规定支领工程奖金人员,得依各该要点规定提拨奖金额度,但于本支给原则实施后调任其它工程机关(单位)者,一律改依前开(一)规定提拨奖金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