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13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1-28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正文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关于统一购买、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申请》(通驿业[2005]8号)。根据省局《关于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粤国税函〔2004〕601号),该公司下属22个服务区便利连锁店从2005年1月1日起在总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为便于纳税人的财务管理和税务机关的税源监控,省局同意该公司申请印制冠有企业名称的商品销售发票,并供应给下属22个服务区便利连锁店使用。请你局负责监制该公司的冠名发票,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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