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合政[2005]1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1-31
施行日期:2005-01-31
发布部门:合肥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市政府同意市文化局提出的将包公墓和卫立煌故居(含吴氏炮楼、宋世科住宅)列为合肥市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现予公布。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按照文物工作“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要大力推进落实文物保护单位的各项保护、管理措施。市文物管理部门要督促和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市规划部门协同做好文物保护,及时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今后,这两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本身、院落及环境风貌,不得擅自改建、添建、拆除、损毁,现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注意保养和维修。如有特殊需要,在上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时,必须经市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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