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杭州市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杭科计[2005]1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1-31
施行日期:2005-01-31
发布部门: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财政局

正文

杭州市各科研院所:

  为增强我市科研院所的研究开发实力和持续创新能力,促进科研院所的改革与发展,加强市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杭州市科技局与杭州市财政局对《杭州市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财政局
二00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杭州市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市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保持、增强我市科研院所的研究开发实力和持续创新能力,促进科研院所的改革与发展,根据《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科研院所专项科技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和《杭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院所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杭州市科研院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条件建设、科技产业化和公共科技服务项目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财政预算拨款;

  (二)市科研院所专项资金历年结余。

  第四条 申报对象杭州市科研院所可独立或与其他单位联合申报科研院所专项资金,鼓励与高校、企业联合申报(对改制五年内市属科研院所给予重点资助)。

  第五条 资助原则

  市属单位的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单位的资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第六条 专项资金属科研补助资金,采取竞争择优的方式进行资助。主要用于补助:

  (一)杭州市科研院所的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重大社会公益研究和设备更新等;

  (二)为支持和促进科研院所改革与发展,对积极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市属科研院所可在设备更新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纳入市级科技计划管理范畴(对市科技经费已安排过的项目不再重复资助),统筹安排编制预算,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支持、合理安排、专款专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

  专项资金的支出主要为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重点项目范围为:属杭州市重点支持发展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环保及其产业领域,且完成后能取得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项目;本地区支柱产业发展中的重大共性、关键性技术,完成后能带动一批相关企业发展的项目;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完成后能提高行业层次、促进产品升级换代,具有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的项目;可申报重点项目。专家打分前五位的项目为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按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投入资金的30%进行资助,单项资助原则上不超过40万元(对我市经济发展有特别重大意义的平台性建设项目,资助额可达50万元);一般项目按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投入资金的15%进行资助,单项资助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

  第十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在杭州市[不包括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并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二)项目必须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并经过同行专家评审、充分论证,其开发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三)申报单位必须按项目计划(除公益性项目以外)已投入50%以上的经费,并落实项目实施所需后续资金来源;

  (四)项目申报单位应为项目提供必需的条件,包括场所及其改扩建、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水电设施的使用、办公条件及管理等。

  第十一条 申报和立项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于每年6月底之前向市科技局申报项目。并提供项目申请表(申报项目须附有效查新报告)、可行性报告、项目预算报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项目已完成投资额的财务清单和有关凭证复印件及其它有关材料,连同企业上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新成立企业提供当年的财务报告)或已经财政局批准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表。经同级主管(或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项目的立项程序依照《杭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制度。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预算审核,并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提出当年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和支持额度。必要时,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委托中介机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进行技术经济评估;

  (三)经批准的项目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时,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科技局按经费管理渠道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专项资金要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

  (二)项目专项资金与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它资金来源要统筹安排,单独核算;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的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实行中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安排项目结转经费。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接受审计的义务,对发现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务制度、财经纪律的行为,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并根据情况采取取消申报单位以后年度的专项资金申报资格等措施。所收回的经费用于当年备选项目。

  第十六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每年12月将《杭州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执行及经费使用情况反馈表》及项目年度实施总结,上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调整、撤销或中止:

  (一)项目在实施中如遇国家产业、技术政策重大调整,原项目目标与之严重不符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自筹或其它部门匹配的资金以及其他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开展的;

  (三)场地、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技术路线无法按合同执行的;

  (四)技术引进、国内外合作、技术骨干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的;

  (五)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十八条 需要调整、撤销或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和原因,经与市科技局、财政局协商一致后实行。对无法协商一致的项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撤销或中止。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议。

  第十九条 对因故调整、撤销和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退还下拨的全部或部分项目经费。所退还的经费用于当年备选项目。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工作按《杭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的归属和成果收益的分享办法应在合同中具体约定。项目承担单位和管理单位都必须做好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条件的科技成果要及时申请专利。

  第二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项目形成的档案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验收或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申报项目评审立项的重要考虑因素。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不上报材料或有严重违约行为的,对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三年内取消享受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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