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水利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凉府办发[2005]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1-31
施行日期:2005-01-31
发布部门: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凉山州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凉山州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建国以来,我州兴建了一大批具有灌溉、防洪、排涝、供水、发电等功能的水利工程,为全州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水资源保障和防洪安全保障,发挥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州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日趋严重。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不顺、职能不清、权责不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事企不分、机制不活、结构失衡、人员臃肿;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短缺,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水管单位自身造血功能不足,内部管理粗放;国有水利经营性资产管理运营体制不完善等等。由此导致了很多水利工程老化失修,效益衰减,严重影响了我州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为保证我州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我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02]45号)和《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川办发[2003]36号),结合我州实际,特就我州范围内1993年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确定的国管水利工程及1993年后新增加的国管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探索多种有效措施,建立科学合理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水利工程运行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重建轻管、权责不明、职能不清、机制不活等突出的矛盾和问题,适应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

  (二)原则

  实施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必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正确处理工程运行管理中的责、权、利关系;正确处理大、中、小、微型水利工程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与民营水利工程的关系。

  (三)目标任务

  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通过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在3至5年内初步建立起符合我州州情和水情,既充满生机与活力,又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具体目标是:

  1.建立和完善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分级管理体制。

  2.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

  3.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

  4.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

  5.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

  6.建立保障有力、配套完善的政策支撑体系。

  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措施

  (一)理顺管理体制,规范水利工程管理

  1.理顺现有管理体制。州、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养护和安全运行。对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即水管单位)负有监督工程安全运行、资金使用、资产管理、干部任免等方面的责任。水管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保证工程安全并发挥工程效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转变工作职能,改善管理方式。

  2.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现有水利工程按照工程规模和受益范围实行分级管理。大型水利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中型水利工程由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管理单位进行管理或委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其他水利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可以委托主要受益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水利工程“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制定相关办法,规范委托方、受托方、受益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3.建立和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的管理体制。新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要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方案的同时要审定供水(供电)价格、管理成本、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将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管理设施不健全的工程不予验收。续建配套和改、扩建的水利工程,由现有管理单位建立项目法人,按规定进行管理。

  4.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对辖区内各类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要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对安全负总责。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落实辖区内各类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的技术责任制,水管单位或工程业主要切实负责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护,确保工程安全。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管单位责任人或业主的责任。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水管单位完成水利工程的确权划界工作,明确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利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水土资源开发经营项目,必须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二)划分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1.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我州水利工程大多具有灌溉、防洪、排涝、城市供水、农村人口饮水的基本功能,同时还具有发电、种植、养殖、旅游等附属功能。根据水管单位所承担的任务和经营效益情况,将水管单位划分为纯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种类型。

  第一类,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

  第二类,既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在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已转制为企业的水管单位,维持企业性质不变。

  第三类,承担发电、城市供水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内部在科学划分公益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把承担发电、城市供水及多种经营的部门剥离为下属企业。做到事企分开,财务独立核算。水管单位的具体性质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定编定岗。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编制和级别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实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实行企业化运作。各水管单位要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在批准和编制总额内合理定岗。要规范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及岗位任职条件。做到因事设岗,依岗择人,按岗定员,并能适应水管单位管养分离的改革要求。在岗位设置和定员过程中要提高作业层面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的比例。对管理多处水利工程的水管单位,应先对每处水利工程单独进行岗位设置,再将同性质的岗位进行合并。

  (三)全面推进水管单位体制改革,严格资产管理

  1.根据水管单位的性质特点,分类推进水管单位人事、劳动、分配等内部制度改革。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破除干部职务终身制和固定用工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全面推行聘用制。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2]2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4]40号)的要求,打破个人身份界限。原有人员的干部、工人身份作为档案身份,不作为应聘上岗的条件。遵循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建立起竞争上岗、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实行按岗聘人,竞争上岗,并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绩效考核制度。逐步实现水管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水管单位的负责人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竞争等方式选拔聘任,并定期考核。

  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同时鼓励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收入与工作责任、绩效紧密结合起来。根据单位特点、人员构成、经费来源等实际情况,使内部分配向生产一线关键岗位、优秀人才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

  改制后明确为企业的水管单位,要按照国家对转制科研机构、工程勘探设计单位的有关政策,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都要按照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内部要构建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新的运行机制,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企业董事会或直接管理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聘任。其他职工由水管单位择优聘用,并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要积极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明确职责,以岗定薪。合理拉开各类人员收入差距。对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可实行技能、业绩与报酬挂钩的年薪制。积极鼓励水管单位吸收国有法人资本、社会法人资本和外商资本参与企业改制。

  规模小、产品不具有明显公益性的小型水利企业,原则上不再保留国有性质。

  水管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中层以上干部和技术人员应具有水利水电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水利水电相关专业资格证书,方能聘用上岗。

  2.规范水管单位经营活动,严格资产管理。纯公益性的水管单位一般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但为了保障工程安全,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资源闲置和浪费,允许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利用水土资源优势,发展一些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种、养殖业;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到位的同时,鼓励利用自身优势发展水利工程有关的多种经营项目;定性为企业的水管单位,应积极调整结构,依靠科技创新、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并注重运行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改革国有水利资产管理体制,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管理,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州、县市人民政府委托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并依法对其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授权水管单位经营,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积极推行管养分离

  水管单位在科学定岗、定员的基础上,应按照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的要求,逐步将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业务和养护人员从管理单位中剥离出来,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化的养护企业。为了稳妥推进此项工作,第一步内部对维修养护部门要按合同进行管理;第二步将维修养护部门转变为企业,但仍主要承担原单位的养护任务;第三步彻底剥离维修养护企业,并推向市场。有条件的水管单位可以一步到位,实行“管养分离”。水管单位要按照工程招(投)标的有关规定,以合同方式明确工程的维修养护范围、费用、技术标准等内容,努力降低维修费用,提高维修养护质量,并按市场经济原则,择优选用维修养护队伍,使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走上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的道路。为确保水利工程管养分离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经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努力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秩序。

  (五)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计量收费管理

  1.逐步理顺水价。水利工程供水水费为水管单位的经营性收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认真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2003年第4号令)和州物价局、州水利局《关于转发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意见>通知》(凉价农[2004]49号)的规定理顺水价。农业用水水价按补偿供水成本的原则核定;非农业用水(不含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计提合理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水价要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市场供求变化和用水户承受能力适时调整,分步到位。大型水利工程供农业和非农业用水价格,由省物价、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中型水利工程供农业、非农业用水价格,由州物价局会同州水利局制定。小型水利工程供农业、非农业用水价格,由县(市)物价、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物价、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有和集体所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对已经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小型水利工程和民营小型水利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价格由经营者和用水户协商确定。

  加快水价计价方式改革,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逐步完善农业供水计量设施,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各类用水均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促进节约用水。

  2.强化计收管理。改进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和方法,推广计量用水。规范末级渠系的水价管理,推行终端水价。为减少管理层次和收费环节,在灌区建立用水者协会,建立模拟法人,实行合同供水。推广水价、水量、水费的公示制度,发挥用水户的监督作用。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水费计收工作的领导,严格禁止在代收水费中任意加码,加重农民负担及截留、挪用水费。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水费计收管理办法,确保水费征收足额到位。

  (六)规范财政支付范围,严格资金管理

  1.根据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采取不同的财政支付政策。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委托代管工程由受益区财政负担)。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和公益性部分工程的日常维修养护费等项支出,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委托代管工程由受益区财政负担)。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事业水管单位的下属企业,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资金,由企业自行筹集,财政不予补贴。国有经营性水利资产变现和投资收益,原则上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以及解决水利工程的历史遗留问题。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能力,保证水利工程得到正常的维修养护,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2.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为保障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各级政府要合理调整水利基金支出结构,同时要多渠道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公益性工程如水库、堤防、取水枢纽、提灌设施、灌溉渠道及其建筑物的维修养护、岁修的资金由财政安排。在加大政府对枢纽、灌溉等骨干工程新建、改造、续建配套投入的同时,逐步建立起多元化的投资融资体制,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所有、谁管理、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形成社会办水利的格局。

  (七)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是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按照《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3]22号)和凉山州有关规定,结合水管单位实际,妥善解决事业单位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问题。一是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大力开展多种经营;二是坚持把水管单位部分经营性项目的剥离与分流人员的安置结合起来,利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生产和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的分流人员;三是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

  体改后,水管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定性为事业单位编制内的人员执行现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其他人员(包括水管单位的下属企业职工、改革后定性为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职工),均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执行国家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要做好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工作。改革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原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固定职工,其工作年限视同为缴费年限。原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单位的人员,改制单位职工自改制起5年内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的,按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养老金,养老金标准低于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过渡办法的规定给予补贴,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5年过渡期满后退休的,不再增发待遇差额补贴。改革前已离退休人员费用的清偿,按凉山州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按所在地改革当年企业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与原待遇标准差额部分由所在单位支付。具体实施时,由凉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解释。

  (八)税收扶持政策

  水管单位改制后,对安置水管单位下岗分流人员的企业,凡符合国家有关再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九)加强水利工程的环境保护

  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环保要求,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防止水利建设中的生态破坏。水管单位要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防护林(草)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生态用水需要。水管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应当避免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

  (十)搞好宣传与改革试点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涉及水管单位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县市政府要认真做好水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宣传和动员工作。在争取职工理解、切实保护水管单位和职工利益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州和各县市都要选择1—2个具有代表性的水管单位进行试点,在改革的试点中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探索多样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全面推进本地的水管体制改革工作。

  (十一)建立起完善的政策支撑体系,严格依法管理

  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改革配套政策,建立起完善的政策支撑体系。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保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维持水事秩序,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发挥水利工程效益。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组织领导及具体要求

  (一)组织机构。凉山州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州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州政府办公室、州水利局、州体改办、州财政局、州劳动保障局、州编办、州人事局、州物价局、州发计委的分管领导。日常工作由州水利局牵头负责。

  各县市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改革领导小组,落实工作班子。

  (二)责任与分工。水管体制改革工作采取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对改革的各主要单项工作,各部门的具体分工如下:

  1.实施意见编制。由水利局、体改办牵头负责,相关委、局、办参加。

  2.理顺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由水利局会同编办等部门负责。

  3.水管单位分类定性。由编办、财政局、水利局共同负责。

  4.定编定岗定员。由编办、人事局、财政局、水利局共同负责。

  5.经费测算及支付。由水利局、财政局、发计委共同负责。

  6.水价改革。由物价局、水利局共同负责。

  7.水管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与社会保障。由水利局会同劳动保障局、人事局等单位共同负责。

  (三)工作程序。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水利体改成员单位逐一到水管单位,在本实施意见的指导下根据各自的责任和分工,结合水管单位实际,制定体改实施方案,报经县市水利体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州属水管单位的改革方案,由州水利局、州体改办牵头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经州水利体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中型水利工程水管单位的改革方案由所在县市初审后报州审查后实施。

  各县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及国管水利工程的改革方案报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2005年3月底前,各县市理顺本地管理体制,出台改革实施意见。2005年上半年完成州、县两级试点单位的改革任务,同时完成其他水管单位的摸底、经费测算和分类定性工作。

  第二阶段:2005年下半年全面启动面上水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2006年上半年对试点单位的改革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阶段:2006年底前全面完成水管单位体制改革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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