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

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港口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泸市府发[2005]1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1-31
施行日期:2005-01-31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港口投资管理的意见〈试行〉》,现批转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强港口投资管理的意见(试行)
泸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泸州港是交通部确定的四川省唯一的全国主要内河港口。为充分发挥港口在我市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港口投资规范高效,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市港口投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项目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包括改、扩建)货运码头,由项目投资人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提交项目申请。

  二、办事流程

  项目投资人须具备法人资格,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能性、拟建地点、规模、建设方案、投资等情况书面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项目建议书(重大项目需附预可研报告),同时报送 市交通局。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收到市交通局的意见,并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后确定立项。

  如拟建项目系泸州港口总体规划外新选港址,则需附预可研报告。预可研报告经过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组织交通、规划、水利、环保、国土、航道等部门专家评审后确定立项。

  如拟建项目改变了港口总体规划中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则由项目法人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修改港口规划,按法律法规完善手续、并经评审后确定立项。

  项目立项后由项目法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完成法律法规要求的环评、通航安全、行洪等专项报告,经行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项目可研报告予以批准。

  使用港口岸线,须在获得项目可研报告批准后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岸线使用权后,开展项目初步设计。

  市级批准的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交通局组织审查。

  在依法办理有关环保、安全、国土、水利、航道、规划、港口、海事等法定手续,并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招标后,方可按法律法规规定,开工建设。

  码头建设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程序申请试运行,待完成各个单项验收手续后,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市交通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属于企业投资项目可在完成项目可研报告后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项目申请,同时报送市交通局,在 取得选址意见书、完成法律法规要求的环评、通航安全、行洪等专项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项目予以核准。

  属中央、省批准或核准范围的项目经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初审后上报省投资主管部门。

  三、审核原则

  本着快速、高效、便民的原则,加快办理,简化程序,缩短审核环节的办理时间。

  各部门的审核、审批行为,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实施。

  四、审核时间

  市、区县各有关部门在办理审核事项中,要主动做好服务工作,积极调整办事程序,快速审核。具体时限为: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立项在4个工作日内办结,可研在9个工作日内办结,初设审查8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核准4个工作日办结。以上时限,需专家论证、咨询、评审的除外。

  市交通局:对立项的审核意见6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可研的审核意见9个工作日内办结,初设审查意见9个工作日内完成。市航务局港口岸线使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省对口部门。

  市规建局: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14个工作日办结,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11个工作日内办结。

  市国土资源局:7个工作日内完成要件齐备、市属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完成需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项目用地预审材料初审并转报省国土资源厅。

  市环保局:收到符合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报告书15个工作日、报告表10个工作日、登记表5个工作日办结。

  市水利局:行洪论证报告审核7个工作日内办结。

  以上所称工作日为项目法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报送了完整资料后,政府部门正式 受理后起算的工作日。

  五、工作要求

  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各部门加快审批程序,限时办结,市政府办公室对各部门审批审核情况进行督促。

  各部门对港口建设项目实行快速审批的服务情况,列入当年建设专项目标进行管理,由市政府目标办、市重点项目办负责考核,考核情况纳入年终部门总体考核体系。

  项目法人要对报送政府各部门的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办理相关手续。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市监察部门对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办事拖沓、吃拿卡要、推诿扯皮的现象,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施行。如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则按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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