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

东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东政发[2005]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1-31
施行日期:2005-01-31
发布部门:东港市人民政府

正文

孤山镇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明确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文件规定,现就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和单位补贴办法通知如下:

  一、个人缴存

  在职人员按人事局核定工资总额的5%缴存。

  二、单位补贴

  1、补贴标准

  在职人员按人事局核定工资总额的5%补贴。

  2、补贴方式

  单位补贴部分在个人离退休或调离本市工作岗位时由市财政局将单位补贴额拨付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起发放。

  个人缴存额超过缴存标准的,单位补贴按个人应缴存额予以补贴;个人缴存额低于应缴存标准的,单位补贴按个人实际缴存额予以补贴。

  3、补贴范围

  补贴范围为财政预算内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

  4、补贴执行时间

  单位补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从1999年1月1日开始执行。凡在1999年1月1日以后离退休或调离本市工作岗位的公职人员,其单位补贴部分均按上述标准执行。2003——2004年办理离退休和调出我市人员,财政局按固定工资标准已发放了单位补贴,其差额部分按本通知标准予以补发。

  三、工资总额组成

  根据国家人事部有关文件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组成为:

  1、基本工资:基础、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规定津贴,教师10%工资,警衔津贴。

  2、合并补贴:边境补贴、午餐补贴、综合补贴、小伙食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肉菜补贴、燃料补贴、粮食补贴、洗理费。

  3、合并奖金:目标责任制奖、节支奖、目标奖、公仆杯奖。

  4、其他:交通费、书报费、职务补贴、出勤补贴、老粮煤补贴、独生子女费、女职工卫生费、煤炭补贴系数、岗位补贴、教护龄津贴、合同工15%工资性补贴。

  四、各单位应派专人负责收缴个人缴存部分公积金,并按时交到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港办事处。

  五、纳入财政预算外管理的单位,其公积金缴存标准参照财政预算内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缴存标准执行。单位补贴部分,已被财政局核定在当年预算外支出计划内的,由各单位自行缴存。

  二00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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