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嘉义县县立学校场地租借使用管理自治

订定「嘉义县县立学校场地租借使用管理自治条例」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府行法字第0940023831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1-31
施行日期:2005-01-31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嘉义县政府府行法字第0940023831号令公布全文14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第1条 嘉义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加强嘉义县(以下简称本县)县立学校与社区资源共享,提倡正当休闲活动,以推广全民运动,充实休闲生活,及增进社会文化教育功能,特制定本自治条例。

第2条 本自治条例所称场地系指各校校园内之活动中心(含礼堂)、体育(操)馆、会议室、运动场(含综合球场)、游泳池、教室(含普通教室、专科教室、视听教室)、图书室(馆)等校舍建筑物及设备。学校于不影响正常教学及师生安全原则下,得自行决定前项之使用范围及时间。

第3条 机关学校、社会团体或社区人士举办有关社教、体育活动、团体集会、正当联谊活动,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师生安全、校园安宁及不损坏学校设施设备前提下,得申请使用学校场地。

第4条 申请使用应填写申请表(如附件一),除特殊情况外,应于使用日七日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核准后填具切结书(如附件二)及缴验相关证件并缴纳保证金与场地设施使用费后始得使用。保证金于活动结束后,经学校检查确定场地清洁及设施设备无毁损短少者,于三日内无息退还。因故不使用而已缴费者,仅退还保证金。但因天灾等不可抗力因素者,可申请全额退费或延期使用。

第5条 申请使用学校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应不予核准:

一、违反国家政策或法令者。

二、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者。

三、有事实足认为有安全顾虑者。

四、有事实足认有影响环境卫生之虞者。

五、擅自变更申请活动内容或转借他人使用者。使用者有前项各款情形之一者,学校得视情节轻重停止或暂缓借用场地,已缴纳之各项费用不予退还,如有损害应负损害赔偿之责。

第6条 申请者系举办公益慈善、社会教育或艺文活动且无涉及营利行为者,除水电费及清洁维护费外,得免收取其它费用。但仍应缴交保证金。

第7条 学校室外运动场提供一般民众个别从事休闲运动者,免事先申请与收费。

第8条 使用学校场地设施等所收费用(除保证金外),由学校按规定缴入公库并纳入预算,依实际需要作为管理、场地维护、设施检修、水电、清洁、人员加班及其它等相关支用。

第9条 申请使用场地须事先布置者,应先征得学校同意,并于活动结束后一日内回复原状,违者学校得径予拆除,申请者不得要求任何补偿,其拆除费用由其缴纳之保证金中扣抵,不足扣抵者,学校应予追偿,申请者不得异议。

第10条 校园场地借用期间,申请者应负责维持场地内外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及环境卫生,并指导监督使用场地人员应在指定处所活动。

第11条 因申请者或其使用人之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他人生命、身体或财产等权利,致学校须负国家赔偿责任时,学校于其赔偿范围内,对申请者有求偿权。因申请者或其使用人所引起之意外事件,造成场地或设备毁损、遗失或被窃,应负赔偿或修复责任。

第12条 本府及所属机关学校与其它机关合办之各项活动,经校方同意后免收场地设施使用费及保证金。但得酌收水电费、清洁费。

第13条 学校各场地设施使用费收取金额如下:

第14条 本自治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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