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关于严格公证执业纪律的通知

市司法局关于严格公证执业纪律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01
施行日期:2005-02-01
发布部门:上海市司法局

正文

  近年来,本市公证行业积极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在公证执业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造成了公证服务秩序混乱,直接影响了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也损害了公证行业的社会形象。为了规范公证秩序,严格执业纪律,提高公证公信力,根据《上海市公证条例》和有关规定,特对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公证处和公证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给当事人或介绍人及有关机构介绍费、劳务费、协办费、奖励费等费用。

  二、公证处和公证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管辖规定,不得超越管辖受理公证业务。

  三、公证处不得超越辖区设置接待室,不得设立经营性的公证咨询服务等其他机构。

  四、公证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减免,确需减免公证费的,必须按规定审批。

  五、公证处不得为招揽公证业务,利用新闻媒体或其他方式进行广告宣传,公证员执业中不得诋毁、贬损其他公证处和公证员。

  六、公证员助理及其他公证辅助人员不得独立办理公证业务,严格按规定的职责范围,办理有关的事务工作。

  各区县司法局、各公证处要认真组织全体公证人员深入学习公证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法纪教育,要积极引导广大公证人员从维护公证行业的信誉和形象出发,增强遵守公证执业纪律的自觉性;要加强对公证人员执业的监督检查,认真查找本单位在公证执业中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采取措施,立即纠正;对违规违纪的公证处或公证人员要严肃查处,不得纵容袒护。

  二00五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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