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黄浦区行政机关首问

黄浦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黄浦区行政机关首问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01
施行日期:2005-02-01
发布部门:黄浦区人民政府

正文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黄浦区行政机关首问责任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黄浦区行政机关首问责任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增强行政机关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定义)

  首问责任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办事人)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含电子邮件)等方式到行政机关办事、咨询、投诉,所接触的第一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提供服务予以及时有效处理的工作制度。

  首问责任人是指第一位通过接待来访、接听来电、查阅来信等方式接触办事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如同时有两位以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位高者为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 (原则)

  首问责任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热情主动,方便群众。

  (二)遇事必应,落实责任。

  (三)服务高效,文明规范。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各委局办、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各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和办事窗口。

  第五条 (工作职责)

  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答复要准确、清楚;对于掌握不准确、不清楚的问题,要及时咨询和请示,以便给予准确的答复;对于确实无法解答的问题,要向办事人说明情况,并给予力所能及的指导帮助。

  第六条 (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处理)

  对属于首问责任人本人或所在科室职责范围的事项,可以当场办理的予以办理,不能当场办理或不能办理的,应耐心说明情况;对于材料不全或程序不明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办理程序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第七条 (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处理)

  对属于本部门其他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将办事人引荐或明确告知办理此项业务的科室或个人,不能使用"不知道"、"不归我管"等语言予以回绝。

  第八条 (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处理)

  对确实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宜,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如知晓办理部门的,应向办事人提供相关行政机关的联系方式。

  第九条 (先行受理)

  对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具体办理部门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必须首先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办事人;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联系,帮助落实承办部门,或由首问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条 (收件回执)

  行政机关在收到办事人来访时送交的有关书面材料,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需要答复处理的,应当出具书面收件回执。

  收件回执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送件人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收件日期、收件数量、办事项目;

  (三)答复处理时限、查询电话;

  (四)收件部门章或收件人签名。

  第十一条 (监督考核)

  区政风行风监督员将采取明查暗访、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等形式对本区行政机关落实首问责任制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首问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部门目标考核内容和公务员考核内容。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责任制,发生拒绝、推诿、拖延现象,被投诉查实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对首问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解释权)

  本试行办法由区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试行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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