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教育部补助师资培育之大学配合九年一

修正「教育部补助师资培育之大学配合九年一贯课程开设教师在职进修学分班作业要点」名称为「教育部补助师资培育之大学开设教师在职进修领域教学专长增能学分班作业要点」并修正全文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台中(三)字第0940005858B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01
施行日期:2005-01-01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一日教育部台中(三)字第0940005858B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7点;并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原名称:教育部补助师资培育之大学配合九年一贯课程开设教师在职进修学分班作业要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协助各地区国民中学教师充实其领域主修专长之教学知能,并增进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幼儿园教师发挥其教学能力,特订定本要点。

二、补助对象:各师资培育之大学。

三、开班原则:

(一)国民中学教师领域教学学分班开设内容,以该师资培育之大学所规划之专门科目对照表中各领域核心课程及同领域其它主修专长科目应修下限学分为主,并以社会、综合活动、艺术与人文、自然与生活科技、健康与体育等跨主修专长之学习领域,为优先办理项目。

(二)领域教学、专长增能学分班之课程设计宜兼顾理论与实务,在国中小部分应请有经验国中小教师、校长或主任等协同教学。

(三)办理时间以寒暑假、夜间或周末实施为原则。

(四)领域教学学分班招收国民中学合格在职专任教师,并具备与课程规划相符之教师资格;专长增能学分班招收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幼稚园合格在职专任教师;前开二类班别每班以招收二十五名学员为原则。

四、补助基准及原则:

(一)补助基准:

1.领域教学学分班

(1)由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委请或与其它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共同委请师资培育之大学办理;亦得由各师资培育之大学视教师需求,主动向本部提出开班申请;每班补助开班费以学分计,每学分新台币二万元,另每招收一名学员,补助学分费每人每学分新台币五百元。

(2)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委请或与其它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共同委请师资培育之大学办理者:

A.若所辖范围内之师资培育之大学未具有拟开班所需专长之教师,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可委请他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所辖师资培育之大学聘请授课教师至本县市开课:除第(1)点之补助外,额外补助授课教师交通费(不含住宿,授课教师之交通费实报实销)。

B.因参加学员数过少而无法成班,且该课程类别开班率过低之班次,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可委请其它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得提供学员住宿之师资培育之大学办理,并采寒、暑假集中学员住宿及上课者:除第(1)点之补助外,另补助学员住宿费。

(3)开课地点以在师资培育之大学办理为原则;如考量多数学员交通之方便性,得由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与师资培育之大学依校外教学相关规定配合教师进修需求选定,不限在师资培育之大学办理。非于师资培育之大学办理之班次,由本部酌予补助场地费。

2.专长增能学分班: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委请师资培育之大学办理或由各师资培育之大学主动向本部提出申请开设者,每班补助开班费新台币八万元。

3.开课未满二十五人之班级,可依前开补助基准按未满二十五人等比例补助。

(二)补助方式:全额补助。

五、申请及审查:

(一)申请期间:每年六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请,逾期概不受理。

(二)申请程序: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委请师资培育之大学办理之班次,师资培育之大学应先将实施计划报送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同意后,再向本部提出开班申请(如附件一)实施计划(含经费概算表)(如附件二)等一式二份,备文报本部审查。

(三)审查方式:由本部依补助基准及相关规定审查。

六、经费请拨与核销:

(一)经费请拨:师资培育之大学收到本部核定补助之公文后,应依核定之开班数及可获补助金额,备文检附领据、请款申请表(如附件三)报本部请款。

(二)经费核销(结):

1.师资培育之大学所规划之各项班次,应于当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办理完毕。

2.公立学校应于当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检送成果报告一册及经费收支结算表报本部核结,相关凭证应自行留存学校,以供审计单位查核;如有结余款,应纳入校务基金;有未办理事项之经费,应依补助比例缴回本部。

3.私立学校应于当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检送相关凭证、成果报告一册及经费收支结算表报本部核结,如有未办理事项之经费及结余款,应依补助比例缴回本部。

(三)经费请拨、支用、核销结报,依「教育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规定办理。

七、补助成效考核

(一)师资培育之大学应于该年度「领域教学学分班」及「专长增能学分班」全数班别结束前一周内,进行「办理教师在职进修学分班意见调查表」之问卷调查,并于前开二类班别结束后一周内,将「办理教师在职进修学分班意见调查表」(如附件四)及「教师在职进修学分班意见调查汇整表」(如附件五)报部。

(二)师资培育之大学应将办理各班次名称、参加学员名册(含成绩)、各班次活动过程及成果等资料,汇编为成果报告,并将办理班次一览表(如附件六)置于成果报告首页,报本部备查。

(三)师资培育之大学应于成果报告中详列此类进修班别对于提升教师教学能力之成效,并与预期效益做评估比较,未达预期效益者,应分析相关原因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4,194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修正「教育部补助师资培育之大学配合九年一贯课程开设教师在职进修学分班作业要点」名称为「教育部补助师资培育之大学开设教师在职进修领域教学专长增能学分班作业要点」并修正全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