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一日教育部台高(一)字第09400007073B号令修正发布第3、9点条文;并自九十四年一月五日生效
三、本班设置领域以国内科技产业研发人力供给不足之电资(含电子、电机、电控、电信、资工、光电等)、材料、物理、精密机械及相关跨科领域为主。
九、本班设置所需经费除学生所缴学杂费外,由经济部按实际入学人数以定额方式补助,补助经费之拨付原则依该部规定办理;其不足部分由合作企业负担之。
本班学生学杂费依照一般研究所硕士班之收费基准收取之,其有适用学杂费减免及优待者,其减免及优待之经费由经济部与合作企业协议分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