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就业安定基金补助地方政府办理失业者

修正「就业安定基金补助地方政府办理失业者职业训练作业规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职公字第094000336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01
施行日期:2005-02-01
发布部门:台湾当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一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职公字第0940003369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7点

一、依据:就业服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二、目的:为协助各直辖市、县市政府(以下简称各地方政府)规划办理辖区职业训练,提供当地一般失业国民及就业能力薄弱者参加各项职业训练机会,培训就业或转业技能,促进其就业,特订定本作业规定。

三、各地方政府依据「地方政府办理就业服务及职业训练事项经费补助要点」规定,接受就业安定基金补助办理职业训练,除配合中央办理特定训练项目外,应参照本作业规定办理训练计画之评估、规划、委训、宣导、执行、辅导、统计及考核等相关事项。

四、训练计画之规划面:

(一)地方政府应综合考量地区产业及就业、地缘特性、人力需求及不同类别特定对象职业训练需求,亦可参考本局各职训中心所作台湾地区区域职业训练需求评估,结合辖区训练资源,规划办理在地化失业者职业训练,所订定之训练计画组合,应选择训练后能促进就业之职类办理,并有效结合就业辅导计画(训练计画内容应涵盖学员结训后就业辅导服务之作法及方式等说明),以促进失业者及特定对象就业。如有需要并得邀集地区产、官、学、研各界,办理年度职业训练计画审议及辖区职业训练规划事项。

(二)地方政府应将各训练班次之开课期程,配合地区民众之参训需求,均匀配置于当年度之十二个月份内实施,必要时可跨年度办理,俾于各个时段持续提供地区民众及时参训机会,另规划办理之训练职类、办理地区,应力求配置之均衡性,以符合训练之多元化需求。

(三)承训单位除需具备办理各该训练职类之场地、设备、设施、教材、师资及行政作业能力外,并以具有甄选适合参训者参训及执行辅导学员就业能力之单位,规划之训练计画具有完善训后就业辅导服务方案之执行部门,或已结合未来可能之工作机会,列为优先委训对象。

(四)建立以「参训者为中心」的施训架构,发展多元化的职业训练服务组合,针对失业6个月以内之一般失业者、失业6个月以上的长期失业者与不同训练对象之职业能力特质,配合就业市场的实际需求,规划办理各该适训的训练组合,强化训练就业成效。以有效促进中长期失业者训练就业协助渠等再就业。

(五)另针对重返职场难度相对较高之失业者(如失业6个月以上的中长期失业者与弱势特定对象),规划6个月以上训练期程较长,完整的职业训练服务组合,包括事前详尽的训练咨询,提供自我认知、信心重建、生活重整、确立职业目标之职涯谘商服务、安排职业体验见习、协助个案准备训练就业计画、解决个案数字落差问题,职场工作伦理、工作态度、人际沟通等核心职能课程与精致深化的技能训练课程、职场接轨之实务实习、训练期间之辅助措施及训后之就业辅导服务,以有效促进中长期失业者再就业。

(六)地方政府规划办理职业训练计画以协助失业者就业为目的,各班次除前项针对失业6个月以上的中长期失业者与弱势特定对象外,以不超过四个月(合计六百小时)为原则;应依承训单位提供之场地、师资、设备、设施、教材并同考量各该班次之最适招训人数规模,每班人数规划以招生三十至四十人为原则,如办理特定对象专班,可于撙节训练成本之前提下,依施训实际需要,逐减招生规划人数,惟最低不得少于十五人,如有低于十五人以下之班次,又经地方政府调查确实具有就业机会及训练需求,可将该班次转请对口职训中心以训用合一之方式办理;训练课程得分为学科课程、术科课程及应用实习等三类,并依其实际需要配置训练时数。

(七)宜先评估所规划办理训练班次之促进就业效益,以择选学员训练后稳定就业率可达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训练班次办理为原则(稳定就业:系指经推介就业后,于单一就业部门每周工作达三十二小时,身心障碍者每周工作达二十小时,且持续工作达三个月以上之就业情形);另训练班次时程短但亦能达成就业效果之班次为佳。

(八)地方政府委外职业训练之采购或补助规划作业,应依辖区训练需求,确立拟购买职业训练组合之规格,做为公告采购或补助之标的物。另办理训练计画之遴选作业时,应规划合理之审查标准及作业程序,并依不同领域之训练类群,分别邀请各该领域之学者专家及业界代表担任审查委员办理审查,使审查作业达专业客观、公平、公正与择优汱劣之效果,俾确保委外训练之品质。

(九)委托或补助同一承训单位办理前两年度内曾委托其办理之相同训练职类班次时,应于所有招生及宣导相关信息中,公开登载其前两年度已接受委托办理相同训练班次之就业率信息,供拟参训者选训之参考。

(十)各地方政府应于原住民地区就地缘特性及地区产业发展形态,加强办理具关联性质如发展观光、休闲、文化产业、社区照顾、社区型技艺训练等性质之原住民训练,以促进地区性之原住民就业。

(十一)因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产业结构快速调整转型,离农转业人口增加,各农业重点县市除依据职训局与农委会会衔订定之「加强办理农(渔)民转业及第二专长职业训练实施计画」办理农、渔民转业训练外,应针对各区域地缘农渔产业相关人力结构特性及调整需要,参考下列说明,依本作业规定规划办理农、渔民转业及第二专长职类训练:

1规划办理「农地经营管理」、「休闲事业管理」、「生态导览」、「景观设计及实务」、「庭园设计及园艺植栽」、「有机观光餐饮」、「海洋观光」等训练职类,协助农渔民技能转型并促进地方产业发展。

2离农后转入新行业之农渔民人口,以转入服务业及制造业居多,应配合地区产业发展、就业机会及不同训练职类之需求,涵盖相关训练职类以为因应,包括:观光、生态、保育、餐饮等服务业类及水电、驾驶、食品加工制造等相关制造职类。

(十二)针对中高龄失业者转业及再就业之需要,宜加强规划办理观光、休憩服务、旅游事业、餐饮、大厦管理、环境清洁及环保事业、保全、美容、美发、手工艺、保育、餐饮、机车修护、水电、驾驶、农产或食品加工制造、社区产业相关职类如地方特殊产业、传统餐点制作、有机农业、地方文化艺术、居家照顾服务、造园,农艺、畜牧、植栽、维修、维护类及其它适合中高龄者参训之职业训练。

(十三)所规划办理班次,如各主管机关已定有训练课程及时数标准者,应符合其规定,另凡有涉及授课时数认定(累计足够训练时数,符合参加技能检定资格)或符合从业资格之认定者,务请于开班前依规定函报相关主管机关完成核备手续(如照顾服务职类、大厦管理等)。

(十四)职业训练系属就业导向型之训练措施,如属基础教育、语文、体育活动、艺术、民俗、休憩益智、生活应用、性情陶冶及有争议之训练(如涉及医疗行为,违反善良风俗习惯)或课程与就业目标直接关联性不显著之训练学习活动,应不予办理。

(十五)各地方政府应于委训规范中明订承训单位工作执行事项,各承训单位所办理班次学员结训前应与各厂商、企业界、可就业之单位团体等机构连系或办理雇主座谈会,进行就业媒合及争取就业机会。如仍未能推介就业者,应协调由各就服中心继续推介并予追踪辅导。

(十六)劳委会职训局已于其它训练计画规划办理之班次,不再重复办理,以明确训练分工区隔。例如新兴重点产业及信息软件人才职类,另依「行政院科技人才培育及运用方案」办理,如办理身心障碍者专班,请另依「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推动办理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计画」有关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之规定办理。

(十七)为配合营造无障碍空间及行政院「照顾服务福利及产业发展方案」之推动,各地方政府应配合办理事项如下:

1办理失业者土木工程技术人员训练时,增加无障碍工程技术研习课程。

2针对原住民重点县市加强规划并扩大办理照顾服务职类人员训练,并以原住民为优先录训之对象。

3扩大办理保母、照顾服务员、家事管理员、课后照顾服务员等照顾服务职类人员培训,并以中高龄及妇女为优先录训之对象。

(十八)为配合内政部「外籍与大陆配偶照顾辅导实施方案」以及推动本会「协助外籍与大陆配偶就业方案」,保障外籍与大陆配偶之就业权益,凡取得居留权之外籍配偶、已有长期居留权之大陆配偶,或是于依亲居留有效期内取得工作许可之大陆配偶,得比照一般国民待遇参加职业训练,又如外籍与大陆配偶之失业者且具有下列身分之一者:

(1)中低收入户

(2)身心障碍者

(3)负担家计妇女

(4)中高龄者

(5)急难救助户

(6)家庭暴力被害人,得以凭政府公文或证明,给予免费接受相关职业训练之服务(免缴自行负担费用-所需检附证明文件详如附表二十八之审查表);县市政府并应就已完成生活适应辅导及教育研习、进修之外籍、大陆配偶,运用现有训练资源,辅导其参加适性之职业训练或规划办理专班训练,以提升就业技能,俾辅导其就业并安定其生活。

(十九)为扩大妇女朋友就业领域,请各地方政府就地区产业特性,规划办理部分如餐饮制作、食品烘焙、美容美发、手工艺制作、缝纫???等适合妇女创业之训练职类,并于各该课程中加入市场分析、通路行销、财务控制、经营管理等创业所需之知能技巧课程,以协助有意创业之妇女开创事业经营范畴。

(二十)各地方政府于规划办理弱势对象专班职业训练时,为免招生不足导致流班,建议可规范各该专班以优先招收目标弱势对象为原则,如未招足额再适度开放一定名额给予一般失业民众及其它特定对象参训。另所开办班次如尚有大量训练需求,亦可考虑加开班次,以充分提供民众训练服务。

(二十一)为加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计画」之推动,各地方政府应配合在地文化创意产业之发展,利用在地资源,加强媒体产业、设计产业及艺术产业之结合,以推动文化创意产业人才之培训,创造在地就业机会,促进地区之国民就业。

(二十二)为扩大失业者就业领域,各地方政府宜配合当地NPO,NGO团体发展所衍生之就业机会,办理经营、规划、管理等民间团体所需之经营人才训练,例如「行销企划与项目活动设计班」、「行政管理实务班」、「社区经理人训练班」、「地方文化导览解说员训练班」、、、等,俾协助失业者进入NPO、NGO领域就业。

(二十三)为配合经建会推动「服务业发展纲领及行动方案」,各地方政府应就地区服务业之发展,加强规划办理金融服务业、流通运输服务业、通讯媒体服务业、医疗保健及照顾服务业、人才培训、人力派遣及物业管理服务业、观光及运动休闲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业、设计服务业、信息服务业、研发服务业、环保服务业、工程顾问服务业等十二项服务业类相关人才培训。

五、训练计画之执行面:

(一)报名方式:

各地方政府及承训单位应事前就办理训练职类之需求量,预估可能报名人数,印妥招训简章及报名书表等,加强办理宣导。对于已经招训满额之职类,如仍有报名者时,应由训练单位予以登录待训,造列名册,转送地方政府及各职训中心主动查察相关训练机会或增办班次,俾能适时转介参训。

(二)招生宣导:

各地方政府于职业训练细部计画拟订后及委训招标完成后,除承训单位自行办理之招生宣导外,应即配合办理下列信息上网作业,以供有意参训者参考:

1计画开办之训练班次拟订后,应立即提供开班信息予对口职训中心,以利其登录于职训局网站有关职业训练开班信息网页,俾提供有意参训者充分之查询信息。

2各训练班次于委训完成及订定训练期程后,应立即将修订或新增之资料提供对口职训中心,以利其随时补充登录职业训练资源网。

(三)选训对象:

承训单位应有甄选录训机制并于受理报名时公布甄选及录训原则,以公平、公开方式遴选适训者参训,如有就业保险被保险之失业者、原住民、负担家计妇女、中高龄失业者、身心障碍者、生活扶住户中有工作能力者、急难救助户、参加职业工会之劳工保险被保险人失业者、家暴被害人、更生保护人等特定对象报名参训,而有录训名额不敷需求时,应考量加开班次,俾有效运用训练资源并达到促进弱势对象训练及就业之目的。

(四)延期开训:

已核定开办之训练班次,如因招训人数不足或其它需要,训练单位得向地方政府申请延期开训,惟以二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十四日,俾免民众待训期间过长。

(五)训练期间:

1为使学员充分了解训练课程及训后就业之可能状况,地方政府或承训单位应于施训前规划部份时数,向学员说明各该班次之培训目标、课程安排实施方式、就业信息以及就业方式、训练生活津贴申领须知、教学生活管理等有关参训者权利义务之规定,俾使学员了解训练及就业之目标。

2地方政府委外职业训练应办理不定期访视,查核学员上课及教师授课情形,并建立参训学员申诉意见管道及处理制度;训练期程在三个月以下之职训课程,至少访视二次,训练期程三个月以上者,每超过一个月,增加访视一次,不足一个月以一个月计算。

3事前应依采购法规划,订定违约金条款,训练期间,访视或学员主动反应如发现承训单位有训练、服务品质问题时,经调查训练单位实际执行训练计画之内容与原核定购买之训练服务组合计画内容未符或训练执行不实,其总体训练品质显然较原核定购买内容为差者,应限期改善或采补救措施,无法改善或采补救措施者,应予扣款,程度严重者得依违约论处予以停课,要求惩罚性赔偿,并纳入评鉴记录,未来不予委训。)4各职训中心就前项之访查内容应另采不定期抽查之方式,对辖区县市政府所办理之班次由职训局统一订出查访比例,作实地访查并填具办理情形纪录表,另职训局亦得视情况需要安排不定期抽查各县市办理班次办训情形,以确保训练品质。

5经查访有行政、教务、辅导及会计业务等相关问题缺失时,应请承训单位限期改善或依委训合约规范处理;承训单位之行政、教务、辅导及会计业务等执行结果应列入纪录,并列为评核指针,经评核列为执行绩效欠佳之单位,下年度应停止委训,以确保承训单位之品质;凡经查获承训单位以不实资料或虚列名额申请拨付训练款项者,应追缴其溢领之款项并依法追究责任,且停止委托该单位办理训练。

6地方政府及承训单位应提供所委训班次学员问题反应申诉管道,并予以必要之支持协助,各职训中心对于所辖县市办理班次学员之反应与申诉等事项,应积极协助并妥为处理。

(六)训练支持事项:为使特定对象参训学员于训练期间维持基本生活,安心学习工作技能,各地方政府应将

(1)「就业保险法」项下之职业训练生活津贴

(2)「就业促进津贴实施办法」项下之职业训练生活津贴

(3)农委会所订之「农渔民参加转业训练生活津贴补助实施要点」等规定,于委训合约中明订为承训单位应执行之行政作业办理事项,并督导承训单位对符合请领规定者及时进行申办与发放作业,地方政府应配合前项访查作业,将本项执行情形列入考核。

六、训练计画之辅导面:

(一)学员生涯辅导:承训单位于学员受训期间,应规划安排生涯辅导,职业道德,职业伦理,求职技巧等相关辅导课程、活动,以提升学员求职能力及职场适应力。

(二)学员就业辅导:各地方政府应于委训规范中明订承训单位就业辅导工作执行事项,承训单位于学员结训前,应洽各就服中心并主动与各厂商、企业界、可就业之单位团体等机构连系或办理雇主座谈会,争取就业机会及进行就业媒合,必要时得联合辖区内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现场征才或专题制作发表会,对所办理之各训练班次结训后进行推介就业成果追踪。

七、训练计画之考核面:

(一)学员训练成绩:由承训单位考核参训者成绩,并由地方政府核发受训学员之结训证书。缺、旷课时数超过全期训练总时数十分之一以上者应予退训,退训或经承训单位考核成绩未达训练单位所定标准者,不得发给结训证书,但必要时得发给受训证明。

(二)职训成果报告:各地方政府应按季填制成果表函送对口职训中心查核后转职训局备查。

(三)就业成果追踪:各地方政府应督导承训单位对所办理之各训练班次结训后,进行就业辅导成果追踪,并于结训后一个月内,依统计作业规定,填报各该训练班次学员就业成果表送对口职训中心。

八、训练经费编列标准如下:

(一)学杂费:以每人每小时十二元标准编列:支用于教材费、讲义费、印刷装订费、文具纸张费、招训宣导费等。

(二)材料费:

1.比照公训机构技术人员养成训练已有之对照职类,依其标准以时数比例核算后再乘以一点三编列。或比照进修训练已有之对照职类标准,依时数比例编列。

2.如无前项(1)之情形,可参照本局提供之各地方政府曾办理职类之材料费标准。

3.新开发职类,优先参照前1、2项训练近似职类之标准估列,如仍无法比照者,可研提材料表凭核。

4.应检付每人份预定材料表、各项材料单价及每人份材料总价凭核,施训时并得依实际需要,以异动项目不超过40%及调整后不低于原核定总价之原则下,径行调整并报主办机关办理异动登录。如异动结果每人份材料总价低于原核定总价,应依规定办理差额缴回;结案时应检附每位学员签名之领料单办理确认并同核销。

(三)钟点费:

1.课程总时数在一二○小时(含)以上者,外聘专业师资钟点费每小时最高得以一六○○元编列,但以不超过课程总时数四分之一为原则,其余时数钟点费最高得以每小时八○○元编列。课程总时数在一二○时以内之短期训练班次,不受上述四分之一时数限制,但每班次师资个人支给一六○○元者其钟点不得超过八小时。(补充说明:原则上仍以每小时八百元为编列标准,惟考量有特殊外聘专业师资需要时,最高得以一千六百元编列钟点费,然并非所有的外聘师资均以最高额度编列。如需编列最高额度一千六百元时,应针对计画中所聘之师资特殊性及编列之正当性逐案提出具体说明。

2.训练人数超过二十五人,术科得视实际需要,安排一位助教协助教学,其钟点费标准以每小时四○○元编列。

3.为增加承训单位师资之规划之弹性,委托大专校院办理职业训练时,其授课教师具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讲师或高中职教员资格者,其教师钟点费得依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讲师或高中职教员资格者担任授课钟点费标准,乘以一点五倍编列,惟采用本方式编列钟点费时,不得与前述第1种方式混用编列。

(四)承训单位之行政补助费:以各该班次学杂费、材料费、钟点费等三项费用实际核定额度总额之百分之十二编列,支用于训练单位之事务费、分摊水电费、行政人员加班费、辅导活动等与执行训练计画有关之行政管理费用等。

(五)劳工保险费:依据劳工保险局参加职业训练学员劳保费最低投保级数标准编列(仅能支用于受训学员投保劳工保险费用),如有特定因素未加保者,于支付训练费用时再依未加保人数乘以平均每人劳保费用之金额扣除。

(六)地方政府职业训练规划控管作业费:依当年度训练计画总核定经费数计算,核定经费数于新台币壹仟万元内之部,以百分之五计算;超出壹仟万元未达贰仟万元部分,以百分之四计算;超出贰仟万元以上部分,均以百分之三计算编列(各班次核定经费数于实际执行时有所异动,仍依核定经费数计算,惟因招生不足或其它因素停办,该额度不得列算;年度中如因增办训练需要,于原配置预算外另核给之训练补助费用,其预算额度得并算)。本控管作业费应支用于县市政府规划、宣导、职业训练计画管控、会计业务之行政管理及人事费用。

九、参训学员负担费用及其收缴规定:

(一)参训学员应负担部份训练费用,以该班次总训练费用(含学杂、钟点、材料、行政补助、劳保费)除以该班次计画人数所得之平均每人训练费用之百分之二十计算(训练计画经执行后若实际参训人数或课程时数有异动时,仍以原核定额度收缴学员自付费用)。已报名缴费学员如因故无法参训,得于开训前申请退费,未于开训前申办者,已缴交之训练费用,除该班次停办外,一概不予退还;各班次于开训前申请退费后所留名额,训练单位应适时通知备取者参训。

(二)参训者如具有就业保险被保险之失业者、参加职业工会之劳工保险被保险人之失业者、负担家计妇女、中高龄失业者(年满四十五岁至六十五岁)、身心障碍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户中有工作能力者、急难救助户、家庭暴力被害人、更生保护人等身份,得选择其中

一种身分,检具下列证明文件,向承训单位申请免缴自行负担费用,该项费用由地方政府全额支付:

(1)就业保险被保险之失业者:就业服务中心之推介单第一联影本。

(2)参加职业工会之劳工保险被保险人之失业者。1由所投保之职业工会或各县市总工会开具「参加职业工会劳工保险之失业劳工加(退)保证明单」,须载明加(退)保日期、原工作性质及失业原因。2劳工保险被保险人投保资料表影本二份。

(3)负担家计妇女:1全户户籍誊本二份。2身分证正反面影本二份。3全户内年满十五岁以上至六十五岁受扶养亲属之在学证明或无工作能力证明(身心障碍手册正反面影本二份或医疗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影本二份)。

(4)中高龄失业者:1劳保卡影本或失业切结书。2身分证正反面影本二份。

(5)身心障碍者:1全户户籍誊本或户口簿(影本二份)。2身心障碍手册正反面影本二份。3慢性精神病患者另需缴验医疗复健机构开立之「精神病患职业训练及就业服务转介单」(如附表二十七)。

(6)原住民:1全户户籍誊本或户口簿影本二份(须有原住民身份之记载资料)。2身分证正反面影本二份。

(7)生活扶助户:1全户户籍誊本或户口簿影本二份。2身分证正反面影本二份。3低收入户身分证明文件影本二份。

(8)急难救助户:指以家庭为单位,其全家人口以直系血亲,或同一户籍或共同生活之旁系血亲及互负扶养义务之亲属,有下列情事之一,经乡、镇、(市)区公所发给证明者:1户内人口受意外伤害有生命危险者。2户内人口罹患重大疾病须住院治疗而无力负担医疗费用,致家庭生活陷于困境者。3负担家计主要生计人口失业、失踪、入狱服刑,致家庭生活陷于困境者。4家庭遭受重大意外变故,致生活陷于困境者。5其它遭遇急难事故,经认定确需救助者。6受天然灾害,持有证明者(九二一受灾者以「九二一震灾重建暂行条例」之适用有效期为准)。以上对象均请另缴验:1全户户籍誊本或户口簿影本二份。2身分证正反面影本二份。

(9)家庭暴力被害人:指「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所称之家庭暴力被害人,最近两年内经各地方县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开案,转介参加训练、就业之个案,由各地方县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所出具之相关证明文件或转介参训、就业辅导之公文认定身份。

(10)更生保护人:指符合更生保护法第二条所定之受保护人身份者,由负责保护之更生保护会(含其分会)、警察机关或地方法院检察署观护人室所提供已受保护身分证明文件者。

(11)其它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定有必要者。

十、各班次学员参训费之收缴原则:

(一)参训学员负担训练费用,承训单位应于开训前向受训学员收取并开立收据,于开训后两周内将收缴费用、开训学员名册(格式如新附表七,制作方式详补充说明)及免缴自行负担费用之证明文件报府审查;同时亦请将开训学员名册副送本局对口职训中心,据以办理相关管考作业【补充说明:承训单位应向所接受委办之县市政府取得帐号(县市政府向本局对口职训中心取得帐号)后进入本局「职业训练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tims.etraining.gov.tw),键入各该班次开训学员资料,并打印出该班次开训学员名册】,县市政府于核对参训学员身份并核算参训学员自负费用无误后,再就其进度预付百分之三十款项予承训单位运用,并将收取款项按季汇整造册缴回职训局入就业安定基金专户;免缴自行负担费用之学员,应于所送学员名册备注其身份别并连同申请免缴个人自行负担费用之证明文件一并送审。县市政府于审核无误后,按季汇整并造册缴回职训局入就业安定基金专户。各承训单位向受训学员收取之费用,除依本计画所定标准比例收缴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目收取其它费用,如经查属实,除追缴退还参训学员外,并应负相关法律责任。

(二)参训学员个人训练费用单价以该班次总训练费用除以该班次计画人数计算。

十一、经费拨付与核销程序:

(一)地方政府应于年度开始前依据「地方政府办理就业服务及职业训练事项经费补助要点」向职训局身心障碍组提出职业训练计画纲要及预算需求,并检附经费明细送交就业安定基金委员会依基金作业审核下年度训练经费,训练计画开课期程应均衡配置于年度之各月份执行。

(二)年度经费预算经就业安定基金委员会核定后,职训局原则上于年度之一、四、七、十月,分四季将款项拨付各地方政府运用,其比例原则上依序以40:30:20:10之百分比拨付,惟考虑预算执行之进度,得视各府结训班次办理结销之进度调整之。年度结束前应依前列标准以训练计画实际核定总数,核算实际额度并办理年度结销及余款缴回手续。

(三)地方政府于请拨款项时,应填具当季「地方政府办理职业训练预定明细表」(格式如附表一),详列办理训练职类、人数、预定期程及预算经费并掣据(抬头开立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函请对口职训中心审定拨款金额后,转送职训局请领预拨款项,款项由职训局直接拨付地方政府并副知对口职训中心;随后于完成招标委训作业后填具「地方政府办理职业训练进度明细表」(如附表二),详列训练期程、训练经费及承办训练单位,函报对口职训中心登录职业训练资源网并副知职训局备查,以作为查访训练实施情形之参据。

(四)地方政府于委训招标确定后,原则上得预拨百分之三十训练经费予承训单位,其余之百分之七十得视办训进度拨付,或于契约中载明条件调整之。

(五)补助地方政府办理职业训练采就地审计方式办理,其训练经费计算及核销程序如下:

1承训单位:承训单位应于各该训练班次结训后一个月内,依照下列方式计算训练费用之给付标准:

(1)承训单位如检附结训学员就业证明文件【劳工保险被保险人投保资料表正本,或劳工保险卡影本(须加盖与正本相同),另如自行创业者应以创业单位加入劳保或参加职业工会,又如在五人以下之事业单位受雇者,应由受雇单位出具在职证明,并由地方政府据实认定】经核实无误者,按核定个人训练单价全额补助训练单位;未检附结训学员就业证明文件或未就业者,按个人训练单价之百分之八十五核给训练单位。

(2)中途离退训计价方式:参训学员中途离(退)训,其实际参训时数达总训练时数二分之一以上且有就业证明者,按核定个人训练单价全数支给训练单位;未检附就业证明者,支给个人训练费用之百分之八十五。实际参训时数不满二分之一且有就业证明者,支给个人训练费用之半数;未检附就业证明者,按个人训练费用半数之百分之八十五计算。

(3)承训单位于参训学员结训后三个月内如再有推介就业,且检附劳工保险被保险人投保资料表正本,或劳工保险卡影本(须加盖与正本相同)者,得请领未支付之百分之十五部分经费。依照上述方式计算出应请领训练经费总数后,地方政府应依提供区域训练采购或补助之规划,及各府核销作业机制,规范承训单位办理结销时需缴交之核销文件,另附本局指定之该班次支出凭证封面、送审凭证明细表、经费支出明细表、学员成绩考核表(格式如附表三、四、五、六)、结训学员名册(格式如新附表七,制作方式详补充说明)等五表,由相关人员于经费支出明细表上核章后,并同学员就业证明文件(正本或影本加盖与正本相同)等报府审核;同时亦请将结训学员名册副送本局对口职训中心办理相关管考作业。【补充说明:结训学员名册之制作同样系进入本局「职业练训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tims.etraining.gov.tw),以结训时之实际情形,将原有资料进行修正并键入结训时新增之资料即可打印成结训学员名册】。

2县市政府:审核承训单位相关经费无误后,留存核销文件,影印前述承训单位所送之本局指定各项文件,再填具训练经费核销总表(如附表八之一),并由县市政府承办训练机关有关人员核章后函送对口职训中心。

3职训中心:收到前述核销表件后,应另填具一份经费审查纪录表,经相关业务承办人员审查无误后,汇整各该县市政府所办理之班次并依县市政府别函报职训局办理核销。另有关规划控管作业费,地方政府应于每季结束后将实际支用部分填报规划控管作业费支出明细表(如附表八)依前述程序办理结销,年度结束前再办理结算;前述之训练经费及规划控管作业费,地方政府如有剩余款应于年度结束前一并缴回就业安定基金专户,如有未能于年度内执行完毕(包含应付承训单位15%训练经费之就业辅导成效部分款项)且已发生契约关系之案件,本局同意直接于下年度继续办理,惟必须于当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备函检附已发生契约关系之合约文件送局审查,俾于下年度继续办理,并于办理完竣完成核销手续后再提报就业安定基金委员会备查。(详见本局93.12.1.职公字第0930038798号函)

(六)地方政府应将承训单位所送核销文件留存备查,各职训中心应于年度中安排会计人员访查责任辖区地方政府上年度办理职业训练凭证核销情形,并填写办理职业训练凭证处理情形纪录表(格式如附表九),留存中心备查验,职训局另得依需要安排查访职业训练办理情形及会计凭证处理情形。

十二、统计作业:

(一)例行性统计事项:

补助地方政府办理职业训练情形累计周报表(含特定对象、指定职类办理情形资料;格式如附表十),由各地方政府于每周星期

五前上本局网站之网络办公室补助地方政府办理职业训练情形填报系统输入最新之资料。

(二)成果统计事项:

1学员基本资料卡:各地方政府请于每月十日前将已结训班次学员基本资料卡封面(格式如附表十一)及学员基本资料卡(格式如附表十二),函送职训局登录统计并副知对口职训中心。

2学员就业成果追踪:各地方政府应规范督导承训单位对所办理之各训练班次结训后,进行就业辅导成果追踪,并于结训后三个月内,于本局职业训练学员管理系统键入各该班次结训学员之就业资料,并打印成辅导就业成果表【格式如新附表十三,补充说明:辅导就业成果表之制作同样系进入本局「职业训练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tims.etraining.gov.tw),,将学员就业资料键入并打印出辅导就业成果表】后同时函报县市政府及本局对口职训中心留查,并将各结训班次就业率输入作业规定十二之(一)之补助地方政府办理职业训练情形累计周报表。

(三)年度结案报告:各县市政府于年度结束后,应就该年度职业训练办理情形综合汇整所开办各该训练班次资料,制成结案报告书(内容包括:年度办理训练班次一览表、各班次完整训练计画及执行情形、各班次访查报告表、训练成果、检讨与建议等),于次年一月底前函送对口职训中心二份,职训中心于汇整服务辖区各县市结案报告书后再函报本局(一份)备查。

十三、地方政府为辅导服务辖区关厂歇业被资遣失业劳工再就业,可项目规划办理失业劳工职业训练,其所需之训练费用应优先于其年度分配之预算内支应,办理关厂歇业被资遣失业劳工转业或再就业职业训练,基于训练时效,如有需要,得规划分阶段跨年度方式办理,当年度期程阶段办理之训练,以当年度经费支应核销,下年度期程阶段办理之训练,以下年度经费支应核销。

十四、为配合行政院「照顾服务福利及产业发展方案」及「五项社区照顾服务福利方案」之推动,地方政府劳政单位或教育单位规划办理之家事管理员、课后照顾服务员仍依政府采购法办理训练劳务采购,各县市应配合办理之班次,并同补助社政单位或卫政单位办理之保母、照顾服务员两职类,由职训局参照各年度之需要另案规划配置办理人数及其相关规定。

十五、地方政府于完成委训班次之计画后,应立即汇整招生信息报送本局对口职训中心,以利其迅速登录于全国职业训练资源网,各职训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所属地方政府开班信息之公布及异动管理,并提供专线电话供民众查询。

十六、下列事项地方政府应要求承训单位配合办理并纳入委训合约中:

(一)承训单位应配合地方政府加强招训宣导,招训宣导之文宣应统一规范由县市政府主办单位审核后再行刊登,并应载明经费来源为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就业安定基金补助以及授权招训字号以昭公信。

(二)承训单位应有甄选录训机制,针对本作业规定办理招生并接受相关就业辅导单位推介,甄选适训者(含弱势对象)录训。

(三)配合地方政府办理学员自负费用之收取、身分核对及缴款事宜;并确实依照本作业规定十之(一)配合办理开训学员资料键文件、函报事项。

(四)承训单位应按照训练课程、计画实施教学,除应于受训期间注意学员之成绩考核及辅导措施外,训练期间如有学员资料新增或异动,应实时键入本局「职业训练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网址:

http:tims.etraining.gov.tw),以确保该系统资料之完整。

(五)承训单位应确实依照计画所编列各项经费支用相关之训练费用,并于班次结训后确实依照本作业规定十一之(五)之1配合办理结训学员资料键文件、函报及训练经费之核销事项。

(六)承训单位应配合地方政府并结合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积极争取就业机会,辅导学员训后顺利就业,并于结训后三个月内确实依照本作业规定十二之(二)之(2)配合办理结训学员就业资料之键档、函报事宜。

(七)办理训练之条件与成果应接受相关单位之考核、评鉴。

十七、提供本作业规定有关之表格参用如下:

附表一地方政府办理职业训练预定明细表新附表二地方政府办理职业训练进度明细表附表三支出凭证封面附表四送审凭证明细表附表五经费支出明细表附表六学员成绩考核表新附表七开(结)训学员名册附表八规划控管作业费支出明细表附表八之一训练经费核销总表附表九办理职业训练凭证处理情形纪录表附表十一结训班次学员基本资料卡封面附表十二学员基本资料卡新附表十三辅导就业成果表其它供参考用表格:

附表十五办理职业训练招生简介附表十六职业训练报名表附表十七参加职业工会劳工保险之失业劳工加保证明单附表十八职业训练计画封面附表十九职业训练计画表附表二十职业训练开班计画表附表二十一职业训练时间配当及预定进度表附表二十二职业训练实习计画预定进度表附表二十三职业训练师资名册附表二十四职业训练经费明细表附表二十五主要材料表新附表二十六职业训练局访查办理训练情形报告表附表二十七精神病患职业训练及就业服务转介单附表二十八外籍与大陆地区配偶申请免缴自负训练费用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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