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认真落实进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认真落实进口纸尿布监督抽查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质检检函[2005]6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02
施行日期:2005-02-05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正文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2004年10月8日,总局发布了第142号公告,决定对进口纸尿布和纸尿裤等(以下简称纸尿布)实施监督抽查,这项工作虽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有些局在贯彻落实方面还有较大差距,认识不够统一、信息不够全面、执法不够严格。针对这些问题,现就认真落实总局142号公告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进口纸尿布直接涉及我国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监督抽查是商检法赋予检验检疫机构的重要职责,各局要认真对待此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检验人员认真学习、全面理解《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2002),严格落实公告规定的抽查范围和比例。

  二、准确掌握进口信息和货物流向

  各局要结合进口集装箱查验和进口货物木质包装查验等相关工作,落实进口纸尿布监督抽查措施,同时加强与当地政府、海关、卫生等有关部门联系和沟通,准确掌握进口信息、贸易关系人和货物流向等基本情况。

  三、严格按标准检验和判定

  对抽查的进口纸尿布,不论进口商报关品名是合格品、残次品或者其他名称,都要严格按照《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进行合格判定。

  对合格判定有困难的货物,要认真研究,根据国家标准对产品卫生指标、包装、标识、保质期和原材料、半成品管理等方面的全面要求,从严掌握判定标准。

  对已经办理检验检疫其他手续但是不在进口纸尿布抽查比例范围内的货物,要在出具的相关检验检疫证单中加注“未实施进口纸尿布监督抽查”字样,并书面通知进口商或代理人。

  四、不合格品的处置

  经过监督抽查发现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的货物,各地检验检疫局要按照商检法、《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和总局公告等现行法律法规及时处理,并报告总局,同时书面通知当地海关、卫生等有关部门。

  请各局认真落实上述要求,并于5月1日前将落实监督抽查的情况书面报总局检验监管司。各局在抽查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总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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