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办药品零售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陕食药监市发[2005]1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02
施行日期:2005-02-02
发布部门: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

各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在全省各级药品监督部门的积极帮扶和促进下,我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了蓬勃发展。目前,全省共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48家,连锁门点总数1仟多家,连锁市场份额逐年增大,连锁经营较强的竞争力已经得到了市场的认可。为了进一步促进连锁企业的发展,规范审批程序,鼓励和扶持企业走连锁经营模式,现对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作以下补充规定:

  1、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方式分为批发和零售,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是药品零售经营方式的一种表述,今后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含总部、门店)由各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查和审批,省局不再受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开办申请。

  2、配送中心是零售连锁经营的组成部分,其设置条件应严格按照同规模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一般情况下企业应设置自己的配送中心来承担药品配送任务,但为合理配置资源和解决跨地区连锁中存在的问题,允许零售连锁企业将其药品配送业务委托某一家具备配送条件、管理规范、诚信度高的药品批发或零售连锁企业为其门店配送药品,委托与被委托企业对所配送药品质量负同等责任。

  药品零售连锁是药品流通现代化的重要经营模式,各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本着鼓励发展连锁经营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帮促连锁企业规范发展,防止地区封锁和不规范连锁经营等问题的发生。

  二00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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