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02
施行日期:2005-02-02
发布部门:舟山市人民政府

正文

  为严厉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社会治安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市政府决定于2005年1月至5月在全市开展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违法犯罪活动,违者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

  二、党员、干部参与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除依法追究治安、刑事责任外,还将根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三、严厉打击下列涉赌人员:

  (一)有组织的职业性赌博集团及成员;

  (二)以赌为业的赌头、赌棍;

  (三)经营赌场、组织赌博、开场子抽头、看护场子以及为赌博提供其它条件的违法犯罪分子及放高利贷者;

  (四)暴力护赌、追逼赌债的黑恶势力;

  (五)互联网赌博、地下“六合彩”等新型赌博活动的组织者;

  (六)为赌博人员逃避打击通风报信甚至充当“保护伞”的党政干部及执法人员。

  四、对经常大规模聚赌的农村集镇、山林、野地、坑道、废弃厂房、临时出租民房以及城区经常聚众豪赌的宾馆、棋牌室、茶室等娱乐、服务场所予以重点整治。

  五、所有参与赌博的违法犯罪分子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有赌博行为的违法犯罪分子,必须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二个月内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主动交待违法犯罪事实,争取从宽处理。

  六、凡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彻底交待违法犯罪事实的,依法予以从宽处理;顶风作案、拒不投案自首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予以严惩。

  七、任何公民、法人或者组织,都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赌博违法犯罪行为。对积极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破赌博案件的,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协助公安机关查破重大案件的,予以重奖。特此通告。

二○○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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