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规范我市文物勘探发掘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成办发[2005]2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02
施行日期:2005-02-02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文化局《关于规范我市文物勘探发掘收费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二月二日

  关于规范我市文物勘探发掘收费管理的意见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文化局

  近年来,我市按照国家、省、市制定的文物保护法规的规定,配合基本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对全市范围内的文物勘探发掘工作进行了有效的管理,城区和部分区(市)县的文物勘探收费纳入了“一站式”管理体系,简化了办事程序,优化了投资环境,发掘和保护了金沙遗址、船棺遗址等一大批重要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文物法》和国家、省对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考古勘探发掘工作的收费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管理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市文化局和各区(市)县文化局作为我市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是文物保护的执法主体。市文物考古工作队是我市范围内唯一经国家文物局批准的、具备文物勘探和考古发掘资格的专业队伍,在市文化局的领导下承担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勘探和考古发掘业务工作。因此,各区(市)县文物业务部门要在市文物考古工作队的业务指导下承担部分区(市)县范围内的文物勘探和考古发掘业务工作。

  二、明确收费标准。我市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地下文物众多。在我市范围内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的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1220号文件要求,支付文物业务单位相关的文物勘探和考古发掘工作费用。五城区及高新区文物勘探收费标准,按照省政府川府函[2001]367号批复的“建设项目报建费”收费标准(建筑面积3元/平方米)收取;已将文物勘探收费纳入“建设项目报建费”收取的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新津县、郫县等区县,文物勘探费收费标准参照市上标准核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在地下文物保护区范围内,未将文物勘探收费纳入“建设项目报建费”收取的区(市)县,应按照国家文物局、国家计委、财政部(90)文物字第248号文件规定及成府函[1997]142号核定标准收取(建筑底面积20元/平方米);建设施工中涉及建设项目红线以内、建筑基础以外,发现文物需考古发掘而收取的文物发掘费,收费标准按国家文物局、国家计委、财政部(90)文物字第248号文件规定的折算比例计算收取。

  三、统一收费解缴程序。五城区及高新区的文物勘探收费继续全部缴入市财政专户;其他区(市)县已纳入“建设项目报建费”收取的文物勘探费,由当地财政代收后上交市财政专户;未纳入“建设项目报建费”的文物勘探费及建设施工中涉及建设项目红线以内、建筑基础以外,发现文物需考古发掘而收取的文物发掘费,由市文物考古工作队负责收取并及时上交市财政专户。

  四、规范收费票据和收入管理。纳入“建设项目报建费”收取的文物勘探费,使用《四川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作为收费收入缴入财政专户,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管理。未纳入“建设项目报建费”的文物勘探费及建设施工中涉及建设项目红线以内、建筑基础以外,发现文物需考古发掘而收取的文物发掘费,使用《四川省非经营性结算统一票据》,作为代管资金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文物勘探、发掘。远郊区(市)县配合基本建设收取的文物勘探发掘费,按照各区(市)县承担的文物勘探和考古发掘业务工作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并使用。

  各级财政、物价、文化部门要加强对文物勘探发掘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违反财政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的行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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