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审批工作效率,方便企业,促进发展,省建设厅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委托我局全权负责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现将省建设厅委托我局审核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申请资料目录、程序、期限、数量、办理机构等有关规定和内容通知如下: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和劳务分包序列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在本市注册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和劳务分包序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我局审核后报省建设厅办证。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直接向省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申请。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办建[2001]24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的规定。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上述文件在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和厦门市建设与管理管理信息网(www.xmcic.com.cn)公开供查阅。
(三)申请材料目录
1、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下列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和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验资报告;
(3)企业章程;
(4)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和企业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
(5)企业拥有的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或者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
(6)企业拥有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
(7)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必须具有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
(8)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具有自有设备、厂房的,企业需出具购置合同、发票、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应证明。
2、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申请资质增项除需提供上列新设立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的(1)——(4)项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与增项资质有关的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或者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
(2)与增项资质有关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
(3)增项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必须具有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
(4)增项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具有自有设备、厂房的,企业需出具购置合同、发票、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应证明;
(5)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6)最新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年报表和统计年报表。
3、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需按建设部令第87号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除需提供上列新设立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的所有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完成的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及质量验收等相关资料;
(2)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3)近三年企业财务决算年度报表和统计年报表。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先向我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2、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意见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管理信息网(www.xmcic.com.cn)公示;
3、我局根据初步审查及公示情况,提出审核意见上报省建设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由我局于法定时间内代省建设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并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管理信息网(www.xmcic.com.cn)公告。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我局审核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省建设厅自收到我局报送的审核意见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依法经批准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业处、建筑材料设备处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厦门市禾祥西路72号光华大厦五楼
联系电话:2201634(建筑业处)、2220627(建筑材料设备处)
(九)其他事项
1、申请材料的组织:上报材料为:《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电子数据形成),附件材料一份。附件资料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装订,硬质封面,每份两册,第一册为综合类资料(按申请表的顺序装订),第二册为人员类(企业拥有的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和项目经理或注册资格的建造师)。装订顺序按《申请表》,并编页码。
2、企业拥有的员工,必须依《劳动法》订立合同期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凡职称证书上的工作单位与申请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必须提供劳动合同和来源证明。来源证明是指退休证、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人才市场证明等。
3、禁止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建筑业企业任职。
4、企业聘用的退休人员不得超过有职称人员总数的15%,且不得担任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
5、资质申请采用电子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办法,按全省统一文件格式的电子数据形成资料报送。其中电子申请表需向省建设厅申请信息入网索取,详情请查阅省建设信息网(www.fjjs.gov.cn)。
二、乙级资格、暂定级资格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
在本市注册的乙级资格、暂定级资格由我局审核后报省建设厅办证。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
上述规章在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和厦门市建设与管理管理信息网(www.xmcic.com.cn)公开供查阅。
(三)申请材料目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和《关于开展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04]5号)规定: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及其电子文档;
2、申请表附件资料,包括:
(1)企业原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章程或者合伙人协议;
(4)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
(5)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和办公场所的产权证书或者一年以上办公场所房屋租赁合同;
(6)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企业执行人和企业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聘任)文件、个人简历、身份证和职称证书或者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7)《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表五所列专职人员名单中,造价工程师在本企业的执业注册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8)《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表》表五所列专职人员中,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者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9)《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所列专职人员的社会保险凭证和聘用证明。其中,社会保险凭证指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有效期内(乙级资格为近三年,暂定级为近一年)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或者出具的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名单;聘用证明指人事档案管理组织出具的企业聘用人员名单。专职人员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10)《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中所列的资格有效期内招标代理业绩的证明材料,每项业绩的证明材料均应当包括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评价意见;
(11)最近一个年度财务报表(即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报表说明;
(12)资格有效期内(乙级资格为近三年,暂定级为近一年)的奖罚情况;
3、一个有代表性的项目的资料:资格有效期内(乙级资格为近三年,暂定级为近一年)完成的一个工程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一个有代表性项目的完整资料一套,内容包括委托代理合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标底、开标评标记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合同、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和招标人的评价意见。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先向我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2、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意见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管理信息网(www.xmcic.com.cn)公示;
3、我局根据初步审查及公示情况,提出审核意见上报省建设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由我局于法定时间内代省建设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格证书,并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管理信息网(www.xmcic.com.cn)公告。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我局审核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省建设厅自收到我局报送的审核意见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依法经批准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业处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厦门市禾祥西路72号光华大厦五楼
联系电话: 2201634
收件窗口: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地址:后埭溪路126号三楼,联系电话:5808593
三、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
在本市注册的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由我局审核后报省建设厅办证。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规定:
1、乙级资质
(1)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并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2)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工程或者经济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3)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
(4)在暂定期内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5)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6)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7)员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8)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9)企业的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60%,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2、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上述规章在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和厦门市建设与管理管理信息网(www.xmcic.com.cn)公开供查阅。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及其电子文档;
2、专职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管理机构出具的从事工程造价专业经历的证明;
3、企业章程及股东出资协议(附公证书);
4、企业缴纳营业税的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交纳营业税的完税证明;
5、自有或租赁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保证制度、财务制度;
8、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存档证明和企业为其交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先向我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2、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意见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管理信息网(www.xmcic.com.cn)公示;
3、我局根据初步审查及公示情况,提出审核意见上报省建设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由我局于法定时间内代省建设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并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管理信息网(www.xmcic.com.cn)公告。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我局审核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省建设厅自收到我局报送的审核意见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依法经批准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业处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厦门市禾祥西路72号光华大厦五楼
联系电话: 2201634
收件窗口: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地址:七星西路166号七楼,联系电话:5050323
四、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我局审核后报省建设厅办证。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经全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受聘于建筑业企业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三)申请材料目录
1、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的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原件,证件自签发之日起超过五年的,应附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3、身份证、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的聘用关系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2、聘用单位同意后,连同申请材料上报我局;
3、我局审核后报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省建设厅;准予注册的,由我局于法定时间内代省建设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我局审核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省建设厅自收到我局报送的审核意见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依法经批准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政治处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 厦门市禾祥西路72号光华大厦六楼
联系电话:2221647
五、乙级、丙级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在本市注册的乙级、丙级监理企业资质由我局审核后报省建设厅办证。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监理企业资质,直接向省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申请。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第五条的规定。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上述规章在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和厦门市建设与管理管理信息网(www.xmcic.com.cn)公开供查阅。
(三)申请材料目录
1、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5)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申请资质升级,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2)《监理业务手册》及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及监理工作总结;
3、申请资质增项,需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4)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先向我局提出申请,提供有关材料;
2、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我局将审核意见上报省建设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由我局于法定时间内代省建设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我局审核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省建设厅自收到我局报送的审核意见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依法经批准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工程建设管理处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厦门市禾祥西路72号光华大厦四楼
联系电话:2201637 2205636
六、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在本市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我局审核后报省建设厅办证。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第四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满足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各项要求的相关文件、材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1、建筑施工企业填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我局;
2、我局进行审查,必要时到企业施工现场进行抽查,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建设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由我局于法定时间内代省建设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45个工作日。评审或现场检查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工程建设管理处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厦门市禾祥西路72号光华大厦四楼
联系电话:2201637 2205636
七、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受省建设厅委托,由我局负责在本市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由我局报省建设厅办证。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六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1、“三类人员”填报“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由其聘用单位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我局;
2、我局对“三类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的,报省建设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由我局于法定时间内代省建设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工程建设管理处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厦门市禾祥西路72号光华大厦四楼
联系电话:2201637 2205636
八、工程质量检测企业资质核准、二级及三级项目经理资质核定由我局按照省建设厅的委托和通知予以办理。
九、下列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由省建设厅直接受理:
(一)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二)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三)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四)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五)甲级监理企业资质。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00五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