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寿宁县牛头山二级水电站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寿宁县牛头山二级水电站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闽政文[2005]2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02
施行日期:2005-02-02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正文

寿宁县人民政府:

  《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牛头山二级水电站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寿政[2004]综1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寿宁县农用地16.7353公顷(其中耕地4.586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寿宁县斜滩镇香菇山村水田2.9133公顷、园地0.54公顷、林地5公顷、未利用土地3.5047公顷,山田村水田1.5公顷、园地0.2734公顷、林地3.2公顷、未利用土地2.062公顷,水北村水田0.1733公顷、林地2.4667公顷、未利用土地1.0945公顷,钱塘村林地0.3333公顷、未利用土地0.1388公顷,斜滩村园地0.3353公顷,计征用集体土地23.5353公顷;划拨国有其他土地23.9255公顷,合计征收(划拨)土地47.4608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给寿宁县牛头山二级水电有限公司,作为寿宁县牛头山二级水电站建设用地,其中厂区用地0.3353公顷、库区用地47.1255公顷。项目建设应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卫生和安全等要求并按规定报批。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寿宁县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项目业主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安排落实。

  五、该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16.7353 公顷计入宁德市2004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寿宁县人民政府负责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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