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闽侯县2004年度第九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闽侯县2004年度第九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闽政文[2005]2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02
施行日期:2005-02-02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正文

闽侯县人民政府:

  《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闽侯县2004年度第九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请示》(侯政地[2004]8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闽侯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13.7763公顷(其中耕地13.373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闽侯县荆溪镇港头村水田5.5972公顷、其他农用地0.4028公顷,鸿尾乡超乾村水田7.7763公顷,合计征收集体土地13.7763公顷,作为闽侯县2004年度第九批次村镇建设用地。供地审批必须符合国家供地、地价、用地定额等规定要求,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闽侯县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闽侯县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该批次农用地转用13.7763公顷计入福州市2004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闽侯县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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