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花莲县政府马上办服务中心实施要点」

修正「花莲县政府马上办服务中心实施要点」名称为「花莲县政府服务中心实施要点」并修正全文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02
施行日期:2005-02-02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二日花莲县政府府计研字第09400167900号函修正发布全文7点;并自即日生效(原名称:花莲县政府马上办服务中心实施要点)

一、目的:

花莲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贯彻中央、省、县便民、利民政策,因应时代潮流–「以民为主」、「以客为尊」,切合民意需要,适时提供民众「立即」、「便捷」的服务,成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以提升服务品质,增进便民服务绩效,俾落实县政工作,特订定本要点。

二、设置地点:

本中心设置于本府(大门口左侧)。

三、人员编组:

本中心人员之配置,系采临时任务编组方式(为无给职),设主任一人,由本府计画室主任兼任,副主任一人,由本府计画室研展课课长兼任,服务人员若干人,由各有关主管业务单位人员派驻担任,负责处理本中心各项为民服务工作。

四、服务对象:

至本府洽公之所有国民及外籍人士。

五、服务时间:

上午八时三十分至十一时三十分,下午二时至四时三十分。(例假日除外)

六、服务项目:

(一)综合性服务项目:

1.受理「县长亲民信箱」案件之登记列管、催办查询事宜。

2.受理「县长亲民电话」之登录、列管、催办、查询事宜。

3.引导服务:办理洽公、申办、来宾、会议(场地)、寻人等引导服务。

4.其它综合性服务事项。

(二)服务中心服务事项:

1.民政类:

现行户籍誊本申请暨户政法令咨询。

2.地政类:

受理法院鉴价费缴交及申请、土地征收各项补偿费核发、工程受益费证明书核发暨地政法令咨询服务。

3.建设类:

受理建管业务有关之:

(1)建筑申请案件处理情形查询。

(2)建筑执照遗失(含损坏)之补发。

(3)广告物招牌未达申请杂项执照部分之申请。

(4)营造厂、建筑师等出入登记。

(5)变更承造人、起造人、监造人核备。

(6)施工勘验书面备查。

(7)建筑工程使用道路许可。

(8)其它有关建管法令咨询服务。

4.社会类:

受理身心障碍手册请领、换发、川资济助及社会福利劳工法令事项之查询。

(三)本中心工作人员之派驻及管理,依花莲县政府服务中心派驻人员管理要点执行之。

七、各服务项目之受理电话、信箱、地址:

(一)县长亲民信箱:

通信地址:花莲市府前路十七号花莲县政府服务中心

(二)县长亲民专线电话(下班时间改以语音服务)专线电话号码:申请专线电话一线。(含内线一门)

(三)民政类服务专线电话:

申请专线电话一线(含内线一门)

(四)地政类服务专线电话:

申请专线电话一线(含内线一门)

(五)建设类服务专线电话申请专线电话一线(含内线一门)

(六)社会类服务专线电话:

申请专线电话一线(含内线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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